10月28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对原告新疆火车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火车头公司)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公司(以下简称人保财险公司)、第三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区分行营业部(以下简称工行营业部)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作出一审判决,判令: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公司向新疆火车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赔付保险金28,925,339.00元。
新疆德汇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就火车头公司所有的德汇国际广场二期8-12层的房屋建筑与被告人保财险公司签订《财产保险基本险保险单》,保险金额为28,925,339.00元,保险期限一年,受益人为经二路支行。合同签订后,德汇公司依照合同约定向被告人保财险公司交纳了11570.14元的保险费。
2008年1月2日,德汇国际广场发生火灾事故。乌鲁木齐市公安局消防局认定起火部位位于德汇国际广场二期A段与B段之间斜坡通道南侧经营拖把、扫把的临时摊位处,起火原因系外来火源意外引发火灾。
火灾发生后,乌鲁木齐市立即成立了德汇国际广场火灾事故调查和善后处理领导小组,负责协调督促德汇广场损失的登记报损、加快保险人的理赔工作进程。但就保险赔偿数额,双方未能达成协议。2009年6月18日,火车头公司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民事诉讼。
诉讼中,双方当事人共同提供了国家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对火灾损失的《检验报告》,该报告确认德汇国际广场F8-12层的受损程度为Ⅳ受损,建议该工程8层-12层拆除;据此,德汇国际广场F8-12层已达到全损。火车头公司在该合同中的投保标的项目为房屋建筑(德汇广场二期8-12层),保险金额为28,925,339.00元,原告火车头公司提出被告人保财险公司应按保险金额总额对全损财产给付赔偿的诉讼请求,本院应予支持。由于诉讼中,第三人工行营业部放弃第一受益人的权利,28,925,339.40元的保险赔偿应直接给付火车头公司。
自2008年1月2日,德汇国际广场发生“1.2”重大火灾后,火灾损失的保险赔付问题一直困扰着涉案中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各方,政府各部门为减少商户损失、尽快恢复生产、维护社会稳定多方努力、协调,民二庭在受理此三件系列案件时,在确保程序合法的基础上,加快案件审理,在查清事实后,适时处理,维护各方当事人的利益,为乌鲁木齐市的经济建设提供法律保障。(刘沛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