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网讯 (通讯员 黄国君)近日,江西省石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罚款决定,对两家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的保险公司,分别处以罚款2万元和2.6万元。
2011年9月2日,石城县人民法院判决被告安邦保险某支公司赔付原告曾某、曾某某3.9万元。判决生效后,因被告安邦保险某支公司未履行义务,两原告向石城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该院受理后,于2011年11月23日向被执行人安邦保险某支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要求限期履行给付义务。但经多次督促,被执行人安邦保险某支公司始终不履行义务。
2011年11月13日,石城县人民法院判决被告平安保险某支公司支付原告赖某赔偿款6.5万元,向被告某某支付其垫付的赔偿款6.1万元。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法院于2012年2月21日向被执行人平安保险某支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要求其限期履行金钱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平安保险某支公司一直未履行。
石城县人民法院认为,两被执行人作为保险公司,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内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义务,法院通知其履行义务后仍不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其行为已经违反了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故依法决定分别对安邦保险某支公司和平安保险某支公司处罚2万元、2.6万元。在收到罚款决定书后,安邦保险某支公司仍不履行义务,该院遂依法从该公司帐上扣划了执行款3.9万元及罚款2万元;平安保险某支公司公司则立即主动付清了全部赔偿款12.6万元,缴纳了罚款,并表示今后将吸取教训,增强法律意识,积极配合法院工作。至此,两案共16.5万元理赔款及罚款顺利全部执行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