闵大爷投资百万为儿女购买的保险,非但没有免去后顾之忧,相反却给他带来烦恼。
保险公司承诺买40万元保险赠送金牛,可拿到手的,却是20元从五爱市场买来的玩具牛。
在经过一年多的法律诉讼后,5月9日,沈阳市中院裁定维持一审判决,即保险合同无效。昨天,闵大爷讲述了事情经过。
买保险赠金牛竟是玩具
今年71岁的闵大爷从2003年起就在保险公司陆续为子女分别买了保险。2009年1月,闵大爷准备在另一家保险公司再为孩子买些保险。“这时,保险业务员找到我说,希望能继续在他们公司投保。”闵大爷有些迟疑,一来自己已经在那家公司缴纳了10万元的保费,二来由于保额不小,那家保险公司承诺会赠送一块200克的金条。
不过,在业务员游说下,闵大爷退掉原来保险,转而买了该公司的产品,保费总计为407300元。
2009年1月23日,农历腊月二十八,当天晚7点左右,保险公司业务员才将保险合同和赠送的“金牛”送到了闵大爷家,随后就离开了。闵大爷和过年回家的子女看到赠品“金牛”,全被雷倒了,“什么"金牛"?就是4个玩具模型,当晚打电话给保险公司业务员要求退保,可她请示领导后,却说马上就过年了,等春节后上班再说吧。”闵大爷拿出塑料的“金牛”摆件模型说,“事后才知道,这4个金牛摆件,就是他们业务员跑到五爱市场给我买的。”
保险纠纷被迫闹上法庭
2009年2月2日大年初八,节后上班第一天,闵大爷早早就到保险公司要求退保,可前台的工作人员却告诉他这些保单已过了10天的犹豫期,不能退保。这下闵大爷才意识到自己被骗了,从自己拿到保险合同的1月23日(腊月二十八)开始,到正月初七刚好是10天,也就是说闵大爷年后去退保根本就已过了犹豫期。
一气之下,闵大爷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2011年,沈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审理。审理过程中,闵大爷要求判决保险合同无效,并提出保险公司赠品金牛也是假的,保险公司则辩称从未给第三人赠品。
最后,法院判决,闵大爷与保险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无效,但保险合同无效后,保险公司是否返还保险费与本案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可以另案解决。对此,保险公司不服,上诉到沈阳市中院。今年5月9日,市中院裁定维持一审判决。
被保险人没签名理赔遭拒
这起保险纠纷只是闵大爷感觉的一个“小插曲”,更让他生气的是,自己2003年、2006年买的保险也出现了问题。
2010年闵大爷的大女儿在外地出差期间突然生病住院,并做了个小手术。回到沈阳,其中80%多的医药费都通过医保报销了,只剩下两三千元,这时闵大爷想到给女儿还买了商业保险,就找到保险公司要求理赔。
可保险公司却以被保险人没有签名而拒绝理赔,“我不知道究竟哪些该签名,谁来签名?但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也不知道吗?为什么我已交了几年的保费,到理赔时才说没被保险人签名,保险合同无效?”闵大爷将自己不同保险产品的缴费情况列出详单:三种保险产品加起来就有576814元。再加上后来买的407300元保险,前前后后闵大爷在保险公司买了近百万元的保险,现在都成了无效合同。
保单需被保险人签名吗?
辽宁明格律师事务所律师范治斌解释说,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是同一人,投保单必须投保人签字,这也就意味着被保险人已签字;而第二种情况是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是两个人,且保单不含死亡责任。这种情况只要有投保人签名就可以了,而无须被保险人亲自签名。第三种情况就是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是两个人,且保单含有死亡给付责任。在这种情况下,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保单是无效的。
《保险法》规定: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合同无效。依照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所签发的保险单,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不得转让或质押。值得一提的是,被保险人书面同意作为被保险人并认可保险金额,与在投保单上签名并非同一概念。投保人在投保单上签名不仅对投保单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且负有缴付保险费义务。
本报记者 高薇 摄影 孙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