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丰台法院花乡法庭通过对近三年火灾事故引发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调研,发现存在原因认定难、责任认定难、财产损失范围举证难及损失数额鉴定难。消防火灾调查人员表示,并非所有火灾原因和责任都能认定,消防部门也不做财产损失核定,仅做财产损失的统计。
■法院:火灾事故原因、责任不认定无法判决
法院调研发现,火灾事故原因存在认定难问题,在火灾事故发生后,通常由消防部门出具火灾事故认定书,一些认定书缺乏对起火直接原因的认定和倾向性意见,给法院查明事实带来困难。
消防部门的很多火灾事故认定书主要描述起火时间、地点、人员伤亡情况等,并不明确认定事故责任主体,亦不划分事故责任比例。法院需要花费较长时间调查火灾事故的责任归属和比例。
■消防:并非所有火灾都能查清原因责任
一位有近10年火灾调查工作经验的老消防员介绍,我国一般火灾的原因认定率在80%-90%,其中很多火灾是无法查清原因的,因为很多火灾复杂,几乎将所有线索都烧毁,原因确已无法查清,只能根据规定,在认定书上明确起火时间、起火部位等客观情况。他介绍,根据《火灾事故调查规定(公安部令第108号)》,对起火原因无法查清的,应当认定起火时间、起火点或者起火部位以及有证据能够排除的起火原因。
而对于火灾责任的认定,2008年新修订的消防法没有明确消防部门认定火灾责任,实践中消防人员也不再认定火灾责任。
■法院:损失举证难、鉴定难也不好判
法院调研发现,火灾事故后当事人很难固定现场证据或者提前保留相关物品单据及照片,而消防部门现场认定的受损物品清单多根据当事人自述及现场残留物而制作,导致案件审理中原告通常只能陈述损失物品,被告则以原告没有证据或者残留物品证明力不够为由进行抗辩。
同时,火灾事故财产损失数额鉴定难。实践中,双方当事人经常就火灾损失金额向法院申请司法鉴定。但目前我国尚无鉴定被燃烧物的品种、数量等的专门机构,导致鉴定程序启动难。
■消防:火灾损失只做统计不做赔偿依据
消防老“火调员”介绍,2008年新消防法修订后,消防部门只对火灾损失进行统计,统计结果不作为赔偿依据。而且损失统计主要是根据当事人自己诉说,以及根据现场火灾遗留物品而制作。
火灾中烧毁的很多物品很难评估其价值,像文物之类更需要第三方的专业机构来鉴定。
建议
推行火灾保险制度
针对火灾事故引发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审判难点,法院建议宣传推广火灾保险制度。
老“火调员”也表示应推广火灾保险,家庭应投入资金用于购买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