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倒车撞死老父 免责不清保险要赔
出处:http://www.gdbxls.com  时间:2012/11/4 21:50:57  点击:1378

  商报讯 (记者 宋芳科) 倒车时,儿子不慎撞死了自己的老父亲。惨剧发生后,保险公司以死者和肇事者系父子关系属免责条款为由,拒不理赔死者家属的损失。死者的妻子将保险公司推上被告席。近日,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判审理认为肇事者许文(化名)并未故意撞亡父亲,而且保险公司免责条款亦未当面告知许文,据此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应该理赔死者家属损失。

  倒车撞亡老父亲 保险公司需理赔

  2011年7月28日,许文驾驶客运车沿国道316段行驶在天水市秦州区境内。同在车上的父亲许某要下车小便,许文便将车停在路边等候。就在这时有乘客要上车,售票员便提醒许文倒车方便乘客上车。因下雨视线模糊,许文倒车时车后传来一声惨叫。许文立即停车,却发现父亲许某已被车轮碾压。据交警表示许某是当场死亡,许文对这次交通事故承担主要责任。天水秦州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处许文交通肇事罪成立,免予刑事处罚。

  刑事审判结束后,许文又被母亲、弟弟告上法庭,要求许文承担父亲许某死亡造成的各项损失56万余元,与许文一起被告上法庭的还有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2012年8月,该案在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开庭。法庭上保险公司认为死者许某和肇事者许文是父子关系,他们保险合同免责条款中有一条明确约定,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人身伤亡不予理赔,而许文和死者许某之间属于家庭成员关系因此不在理赔之列。法院审理认为,在该案中肇事者司机许文承担70%的责任,死者许某亦承担30%责任。据此法院一审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许文母亲、弟弟损失11万元。商业险范围承担各项合理理赔25万元的70%,即17余元。两项相加共理赔许文母亲、弟弟各项损失28万元。

  说法

  倒车撞死父亲保险公司到底该不该赔偿?一个情与法交织的案件,带给我们哪些法律启示?今日我们邀请甘肃雷诺律师事务所主任雷声律师为大家解读其中法律关系。

  记者:本案中有一个关键点,保险公司和客运公司直接签订保险合同,而投保人许文只是交钱。为此法院认定保险公司未尽到告知义务,这给我们哪些启示?

  律师:《保险法》第十七条: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在本案中统一投保的是客运公司,但是投保利害关系人是挂靠在其下面的司机。本案中投保利害关系人许文和该保险单有密切利益关系,所以保险公司应该当面给许文解释,由于保险公司没有证据证明其给许文解释,所以法院认为免责条款无效。

  记者:如果保险公司确实告知了投保人许文,那么该案是否会有新的变化?

  律师: 关于“家庭成员”的理解,法院认为许文由于分家,所以和其父亲属于近亲属关系,而近亲属关系的理赔并不在免责条款范围内,所以即使保险公司已经告知许文,该案还是可能判决理赔。《保险法》第三十条规定,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合同条款有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合同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这也影响该案判决。

  记者:本案强调许文撞亡父亲不是故意行为,这是为什么?

  律师:本案的刑事判决已经对许文的罪行进行了认定,如果是故意行为刑事判决肯定不是这个结果。保监会制定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依据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从该法的立法精神上来看,保险人仅对故意造成的损失免赔。而许文父亲之死,并非是投保人许文故意造成的,所以作为第三者商业责任险,受益人许文母亲、弟弟的损失应该给予理赔。

  记者:本案中受害者许某亦承担责任,对该案判决有哪些影响?

  律师:交通事故认定报告显示死者许某承担次要责任,由此该案在商业险部分,判决保险公司理赔70%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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