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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酒驾车,“还”保险公司12万元
出处:http://www.gdbxls.com  时间:2012/11/4 22:34:30  点击:1256

  刘某醉酒驾车撞死一人,保险公司赔了死者家属12万元后向其追偿,哪知刘某竟辩称,投保时保险公司既未告知酒驾条款,也未签字确认,酒驾免责条款应无效。这样的谬论自然遭到法院驳斥。日前,天宁法院判决刘某限期全额归还保险公司的垫付款。

  今年1月25日是年初三,当天傍晚,刘某与亲朋饮酒,喝高了仍坚持开车。晚9时13分许,刘某驶至兰陵制药厂大门西侧,路边有2人正给电动车补胎,他稀里糊涂撞了上去。2人倒地受伤,其中一人经抢救无效当天死亡。

  经酒精测试,刘某血液中乙醇含量高达127.2毫克/100毫升(醉酒标准为≥80毫克/100毫升),且事发时未按规定分道行驶,交警部门认定其负全责。

  因刘某的车还在保险期内,今年3月26日,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了12万元。之后,向刘某提出追偿。

  庭审中,刘某称自己虽醉酒驾车,但投保时保险公司未明确告知酒驾条款,相关酒驾免责条款应当无效。

  法院认为,刘某醉酒驾车引起事故,保险公司向受害人亲属支付的赔偿款属于垫付责任,有权追偿。严禁酒后驾车是众所周知的事实,即使保险公司未向刘某作出明确解释,刘某作为成年人,也应当了解酒后驾车的含义及对社会的危害性,何况是程度更为严重的醉酒驾驶,故对他的辩解意见不予采纳。

  法官点评: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后,有三种情况,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醉酒的;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但为了保障受害人的抢救,保险公司可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之后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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