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广网北京11月12日消息(记者孙莹)据中国之声《新闻晚高峰》报道,在小区内不慎被车撞伤,保险公司是否需要按照交强险比例赔偿时有争议,北京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近日的一份终审判决认定,小区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道路发生事故,保险公司需在比例内进行赔偿。
涉案事故发生在北京碧桂园小区,2010年1月17日,因停车问题,住户与小区保安发生争执,恰逢圣象全时空装饰工程公司一辆面包车经过,保安右脚被车轧伤,司法鉴定为十级伤残,索赔9万7千多元。涉案的面包车在永诚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强险,但是保险公司等被告都拒绝赔偿。保险公司为什么拒赔?法院为什么认为保险公司该赔?记者今天专访此案主审法官张琦。
记者:这个案件从一审打到二审,保险公司拒赔的理由是什么呢?
张琦:保险公司不服主要是认为本次事故发生地点不是《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道路”范围,不属于道路交通事故,所以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不承担责任,这是保险公司的一个上诉意见。
记者:两审法院都引用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所谓“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
张琦:从这一条可以看出来,所谓“道路”更多地是强调公众通行的性质,因为本案的小区其实是公众可以通行的小区,任何车辆都可以进去,也不收取什么费用,这种小区发生了交通事故,虽然交警队没有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但是它还仍然属于《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9条规定的道路范畴,所以保险公司应该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责任。
记者:这个案件确实涉及混合责任的认定,有发生争执者的责任,也有司机的责任,甚至受害人本身也有过错,这个比例怎么计算呢?
张琦:法院会根据各个行为人的行为对损害结果产生的因果关系比例来进行判断,所以从受伤程度来说,如果没有车的碾压,他不可能受这么重的伤,即使双方有言语冲突,所以从这个角度讲一审法院认定它更多的是交通事故责任。
记者:法院判保险公司赔偿保安各项损失79000多元。在日常生活中,封闭小区、停车场、还有一些施工现场也经常发生一些车辆撞人事件,也经常不被交警部门认定,是不是交强险都应该赔?
张琦:对此我们就认为,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7条,车辆在道路以外发生的事故,公安机关交警部门接到报案的,参照本法处理,另外交强险条例也有类似的规定,也就是说即使在道路以外发生事故,交强险也应该赔,只不过是比照、参照适用。
记者:从法律立法的本意到法院最后的判决,意义是不是给受害者提供最大的保障?
张琦:您说的是非常正确的,交强险更多地强调的是用保险的方式来分配、填平责任,机动车造成的损害,我们不该因道路的性质改变法律以及交强险本身的这种社会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