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企业应在与职工建立劳动关系之日起,即为职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近日,我县某商贸公司因拒绝为两员工购买保险,被法院强制扣划各项保险费共计10813.5元。
2010年12月中旬,申请人何某、王某均受聘于我县某商贸公司,从事营业员工作。后因工作岗位变动,何某、王某分别于2011年10月、12月离开该公司。期间该公司一直未依法为两申请人办理并缴纳各项保险费。嗣后两申请人分别向我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仲裁裁决该公司分别为两申请人办理并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缴纳时间为两申请人在该公司的工作时间。仲裁裁决生效后,该公司未主动为两申请人办理各项保险。
2012年5月份,两申请人依法向县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法院向该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告知其限期履行期限。该公司仍未自觉履行,执行法官主动多次与该公司相关负责人沟通,向其宣讲劳动法的相关知识以及拒不履行的法律后果。在该公司仍以种种理由拒绝履行的情况下,执行法官与相关单位进行联系,对依法应由用人单位为两申请人承担的社会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的费用进行核算,共计10813.5元,法院直接从该公司账户中强制扣划此笔执行款。
日前,该款已由申请人领回,自行办理并缴纳各项保险费。
章胜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