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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责免赔”遭法院否决 “代位求偿”维护车主利益
出处:http://www.gdbxls.com  时间:2012/12/16 19:02:07  点击:1508

  浙江在线12月12日讯镇海的金女士驾车途中被人追尾,因负有全责的肇事人后来在另一起事故中身亡,金女士向自己投保的保险公司索赔,近日法院按照“代位求偿”规定,判决保险公司先行赔付,再向责任者追偿。

  交通事故无责方起诉己方保险公司

  引发诉讼的这起交通事故发生在2010年11月12日。当天晚上11时左右,金女士驾驶轿车正常行驶时,被忻某驾驶的货车追尾。金女士的车被撞后又与同方向一辆半挂车发生碰撞,事故造成金女士和在其车上的朋友张某受伤,三车受损。交警部门经过调查,认定忻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就在金女士处理赔偿事宜时,忻某驾车再次发生事故并致其死亡。按照有关规定,金女士如果要求忻某赔偿,只能起诉其继承人,但忻某来自江苏,相关的赔偿手续和程序十分复杂,而且存在不确定因素。为此,忻女士在律师建议下,要求自己的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无责免赔”与保险法的规定不符

  对金女士的要求,其投保的保险公司明确予以拒绝,其理由是保险合同中“按照事故责任比例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规定,这一规定即通常所称的“无责免赔”。保险公司认为,既然金女士在此次事故中无责任,其所遭受的损失自然应由对方承担。多次协商未果后,今年10月,金女士正式向法院起诉。

  镇海法院近日开庭审理此案。法院认为,保险公司在保险条款中规定“按事故责任比例承担赔偿责任”,实际上免除了其自身的责任,排除了被保险人依法获得赔偿这一主要权利,与保险法的规定不符,该条款无效。为此,法院当庭作出判决,保险公司应支付金女士保险金10.11万元,然后根据“代位求偿”规定,向造成损失的事故责任方追偿。

  了解“代位求偿”,维护自身利益

  镇海法院的法官昨天在接受采访时表示,在许多车辆保险合同中,有按照事故责任比例进行赔偿的条款,即车主对事故有多少责任,保险公司就赔偿多少,车主无责,保险公司就不赔。但在现实生活中,车主无责,而对方没有保险或者因其它原因难以赔偿的情况大量存在。

  实际上,在2003年的《保险法》中就有关于保险公司对车险的被保险人先行进行赔付,然后再向相关责任方进行追偿的规定,这就是“代位求偿”。但有利于被保险人的“代位求偿”,长期来却被有意无意地忽略。今年3月8日,中国保监会发布《关于加强机动车辆商业保险条款费率管理的通知》,再次明确要求保险企业在进行车险理赔时,必须严格实施“代位求偿”规定。险人的“代位求偿”,长期来却被有意无意地忽略。今年3月8日,中国保监会发布《关于加强机动车辆商业保险条款费率管理的通知》,再次明确要求保险企业在进行车险理赔时,必须严格实施“代位求偿”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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