奔驰越野豪车突遇暴雨,发动机进水导致车辆受损严重,车主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但被保险公司以所签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为由拒赔。昨日,这起打到法院的官司经汉阳区法院一审下达判决,应由保险公司对车主的总共34万余元损失如数理赔,尽管该判决尚未生效,但其判决结果仍引人关注。
“奔驰”郑州遇暴雨,引擎进水抛锚
去年7月26日下午3时许,小黎驾驶哥哥黎某价值百万的奔驰ML350越野车,出差行驶至河南郑州突遇暴雨,雨水将道路淹没,越野车驶过积水时引擎进水熄火。小黎赶紧拨打保险公司报案电话,对方要求其在事故现场等候救援。郑州一家汽车公司接保险通知后赶到现场,初步检查发现空气滤清器进水。
公司连夜派拖车将损坏的奔驰车拖回市区检测,发现引擎损坏,进水后连杆断裂,缸体被击穿。而该车的车身进水,还造成其他电器损坏,总体维修报价约45万余元。
免责条款写在了合同内,保险拒赔
车主黎某向在武汉投保的保险公司申请车损理赔,但遭保险公司拒绝。理由是,尽管车损险一项中含有暴雨致损,但在免责条款中已明确写有发动机进水不属车损险范围。去年9月,黎某委托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刘雪莲律师作为代理人,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
案件审理中,法院委托一家机动车安全技术检测公司司法鉴定所进行车损鉴定。今年7月,最终鉴定结论出来了:奔驰车总损失为38万余元。该案曾三次公开开庭审理,法庭上保险公司坚持认为,除非车主投保附加险(涉水险),否则“车辆发动机进水”就应该按合同中的免责条款执行。
今年11月,黎某的事故车在郑州某汽车公司修理完毕,实际支付修理费34万余元。
法院一审判决:免责条款未明确告知
记者注意到,在保险公司与车主所签的保险合同条款中,有一条规定“雷击、雹灾、暴雨造成车损,负责赔偿”,但在同一合同条款的免责规定中,又有“发动机进水后导致的发动机损坏,不负责赔偿”。
该如何采信,成为庭审争议的焦点。
汉阳区法院一审后认为,首先保险合同已约定暴雨导致车损在赔偿范围,其次,合同中“发动机进水后导致的发动机损坏,不负责赔偿”属于责任免除条款,我国《保险法》规定:“保险合同中免责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内容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按此规定,保险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其已对保险人履行明确告知义务,故这项免责条款不发生效力。
昨日,法院一审判决保险公司应予赔偿车主损失34万余元后,被告保险公司对是否上诉未当庭表态。
楚天都市报讯 □本报记者余皓 实习生范梦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