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其它保险
其它保险
更多
更多
更多
·车辆损失保险公司是否只需... 点击:25087
·广州新邦物流与阳光财险保... 点击:19537
·珠海某公司与广东人保雇主... 点击:19396
·湖南民工PK特大国企 一... 点击:18797
·深圳鹏都兴与广州城市之星... 点击:18581
·一起货物运输保险索赔争议... 点击:17924
·建筑工程施工人员团体意外... 点击:17369
·广东人保诉深圳金秀海上货... 点击:16634
·赵颐田与人保财险西安市新... 点击:15840
 
其它保险 当前位置:首页其它保险 → 其它保险
保险公司诉营业员担退保损失 证据不足败诉
出处:http://www.gdbxls.com  时间:2012/12/26 23:05:32  点击:1884

 本网讯(通讯员 阳瑜 雷娜)保险公司认为营销员向客户推销保险时,在客户对交费方式提出异议的情况下代客户在保单回执上签名,导致客户投诉并申请解除保险合同,要求营销员承担退保损失48470元。12月20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保险代理合同纠纷案,一审判决驳回原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桂林分公司的诉讼请求。

2011年1月19日,被告保险营销员李小妍向客户张丽推销了一份国寿福禄双喜两全保险(分红型)保险,张丽交纳了保费100000元。原告中国人寿桂林分公司与客户张丽的保险合同于2011年1月27日生效。2012年2月张丽致电人寿保险广西分公司称,其在投保时要求保费的缴费方式为趸交,并不是期交,当时的业务员也表示会给予变更,但保险合同并未变更,其未在保险合同等送达回执上签名。2012年5月22日,张丽向原告提出了《解除保险合同申请书》,以保单回执非投保人亲笔签名为由申请全额退还保费。原告认定被告在客户张丽拿到保险合同对缴费方式为期交表示不认可的情况下,代张丽在回执上签名,属于代签名。原告于2012年5月23日退还张丽保费100000元。

秀峰法院审理认为,从原告提交的证据来看,并不能证实被告存在违反双方代理合同的行为。第一,该投保单上载明了客户投保的险种为国寿福禄双喜两全保险(分红型),标准保险费100000元,交费期间3年,交费方式为年交,客户张丽本人在该投保单上亲笔签名,原告没有证据证实系被告的原因导致客户张丽的保险交费方式出现错误,从而导致客户对保险合同约定的交费方式不予认可而拒签保险合同的回执单。第二,原告方认定被告在保险合同的送达回执上代客户张丽签名,依据的是客户张丽事隔一年之后即2012年2月的电话投诉及其自己的初步审查,既没有被告的认可,亦没有相关的笔迹鉴定材料证实,仅凭上述证据原告即认定系被告代客户张丽签名证据不充分。综上所述,原告认为被告违反保险代理合同的约定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的证据不足,故原告要求被告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遂作出上述判决。

页面功能: 【字体:  】 【打印】 【关闭】 【顶部


上一篇: 从一案例谈建工险安工险的保险责任与除外责任
下一篇: 重庆市渝中区法院关于保险合同纠纷的调研报告
·友情链接
保赔网 中国保监会 最高人民法院 中国律师网 盈科律师事务所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 保险律师 上海保险律师 交通事故律师 保险理赔
保险索赔 工伤律师 货运物流律师 广州保险索赔 保险理赔律师 车险理赔 广州保险理赔 广东保险理赔 交通事故保险理赔 保险专业律师
北京离婚律师
 关于我们 | 电子地图 | 投诉建议 | 网站导航 | 免责声明
版权所有 © 广东保险律师网 地址:广州市珠江新城华穗路263号双城国际大厦东塔14楼   技术支持:广州网站制作安全联盟
电话:020-28912808 手机:13826203456 QQ:919203665 邮箱:13826203456@139.com 粤ICP备1102686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