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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赔偿新司法解释:醉驾伤人保险公司照赔
出处:http://www.gdbxls.com  时间:2013/1/15 23:09:29  点击:1635

水母网1月15日讯 (YMG记者李泉江)醉酒驾驶机动车致他人死亡保险公司免赔,已成了保险公司的行规,尤其是醉驾入刑以来,保险公司更是拒绝赔偿。醉驾发生车祸,保险公司到底要不要赔偿?去年12月

21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新的《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司法解释》,它针对套用牌照机动车、改装车、醉驾等多种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导致的交通事故进行了更为详细的司法解释,对于交强险和商业险之间的关系进行了更为详尽的界定。

昨日,记者就此采访了烟台市中级法院,民四厅法官对新司法解释进行了权威解读,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当事人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

醉驾致死,保险公司打出“免责金牌”

2009年1月14日20时15分,开发区杨某醉酒后驾驶小轿车,沿长江路由西向东行驶至佰和数码广场南侧时,与由南向北步行的行人王某碰撞,王某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经开发区交警部门认定,醉酒驾驶的杨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受害人在此次事故中不负责任。

这本是一起普通的交通事故肇事案,然而却因赔偿问题打起了官司。在审理中,保险公司按惯例,打出“醉驾致人死亡,保险公司免赔”这一“免赔金牌”,认为根据国务院颁布的交强险保险条例的规定,驾驶员醉酒驾驶车辆造成的交通事故,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请求法院驳回原告对保险公司的诉请。

这让受害人家属非常想不通,明明有保险,保险公司又不赔,肇事者又不愿意多赔,这究竟是什么道理?

法院审理认为道路交通事故安全法第76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予以赔偿”。该条文未赋予保险公司在机动车驾驶人无驾驶资格、醉酒时享免赔权利。保险公司仍然应当对受害人的人身伤亡承担赔偿责任。经过一审和二审,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应赔偿受害人死亡赔偿金11万元。

无证醉驾撞人保险公司也得赔偿

这场官司对于受害者家属来说,虽说打赢了,但跟保险公司“较量”却颇费周折。作为保险公司公认的“行规”,酒驾等交通违法行为向来是在免责范围内的。

“醉酒驾驶、无证驾驶、吸毒后驾驶以及驾驶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违法情形在现实中经常出现,发生事故后,保险公司往往拒绝向受害人理赔,导致受害人在无法得到及时理赔的情况下,无奈诉至法院。”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四庭法官刘光锐介绍,在之前的案件审理中,法院一直以来都是从保护受害人合法权益角度出发,通过对《道路交通安全法》立法精神的价值判断,判决保险公司予以赔偿,但缺乏明确、直接的法律依据。现在,有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受害人的权益得到有力保障,减少诉累;同时规定了保险公司的追偿权,也是对无证、醉驾等交通违法行为的一种约束。

从现在起,这类案件审理起来就简单多了,因为最高院出台的司法解释中明确规定:无证驾驶、酒驾、毒驾和驾驶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当事人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

报废车发生事故,所有转让人共同承责

照机动车、拼装车以及报废车等机动车上路行驶的现象,在现实中仍有不少。根据之前侵权责任法规定,出现了拼装车、报废车出现交通事故的,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而在现实情况下,有一些被套牌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同意他人套牌的情形,对此没有承担责任的处理依据。

最新司法解释依据侵权责任法立法精神,明确规定如果被套牌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同意他人套牌的,应当与套牌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连带责任;拼装车、报废车被多次转让的,则所有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共同承担连带责任。从而司法解释确立了套用牌照机动车、拼装车、报废车等情形下的责任主体规则。

新司法解释更注重对受害人权益的保护

在日常生活中,挂靠形式从事运输经营较为普遍。之前在司法实践中,由于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是由被挂靠人在收取“挂靠费”或“管理费”的范围内承担相应赔偿责任,还是由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各地法院掌握并不一致。挂靠这种经营方式不仅违反了相关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极易导致被挂靠人疏于安全管理、增加道路交通事故的风险,而且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受害人的损失难以得到充分、及时的赔偿。因此,司法解释在总结审判经验基础上,明确规定以挂靠形式从事运输经营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最新的司法解释更加注重对受害人权益的保护,也符合侵权责任法的立法精神。”法官刘光锐介绍,新出台的司法解释共29条,其中明确了很多交通事故的责任应如何划分。例如,机动车试乘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当事人可请求提供试乘者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在交强险合同期内改装,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请求保险公司赔偿,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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