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 (汪蕾) 新购置的车辆还没有来得及办理车辆号牌,在购买保险后就发生了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却以“该车是临时牌照且过期”为由,拒绝理赔。日前,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对这起“临牌”车理赔案件作出一审判决,保险公司应当支付保险金及其他费用1750元。
2012年4月份,丁先生购买了一辆现代悦动牌轿车,并于5月2日在被告某保险公司投保了车辆损失险,保险金额为89000元,保险期间自2012年5月3日到2013年5月2日,且不计免赔。2012年6月12日,丁先生驾驶车辆行至永城市东城区开源路与百花路交叉口时,与三轮车相撞,造成投保车辆损失。后保险公司以丁先生的车辆临时牌照过期为由,不予理赔。经永城市价格鉴定中心鉴定,车辆损失1650元,证费100元。
保险公司辩称,丁先生在事故发生时向公司提供的临时牌照已过期,根据合同免责条款的规定,保险公司不应承担保险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丁先生与保险公司签订的合同系真实意思表示,在保险期内,丁先生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对丁先生发生的交通事故进行赔偿;保险公司辩称丁先生投保时牌照过期属免责事由的理由不足,而且临时牌照是否过期并没有使投保车辆的危险程度增加,更没有加重保险人的承保风险。保险人依据免责条款拒绝赔付的理由不能成立。据此,永城市人民法院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