晶报讯(记者 吴欣)交通事故后如肇事司机有驾车逃逸情节,保险可拒赔,相信是很多驾驶员了解的常识。但在福田区法院一审的一起案件中,该院认为虽然肇事逃逸系免责条款,但保险公司没有证据证实其已向投保人就免责条款作出明确说明,因此免责条款无效,保险公司理应赔偿。保险公司不服上诉,昨日此案在深圳市中级法院二审开庭。
王女士诉称:2010年12月15日7时15分许,司机徐某驾驶粤BF66××的中型半挂牵引车,牵引着粤BU39××号重型集装箱半挂车,沿325国道行驶到顺德区乐从镇大坝桥顶处时,和一辆摩托车发生碰撞,摩托车上两人当场被半挂车碾死。后经当地交警认定,事故由司机徐某承担全责。涉案车辆挂靠在深圳市蛇口区一家货运有限公司名下,实际支配人是王女士。王女士称,事故发生后,经过佛山市顺德区法院调解,货运公司和王女士赔偿死者共计50.4万余元。此外,交强险赔付了11.2万元。由于涉案车辆购买了机动车商业保险,王女士遂找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理赔。但保险公司称事故发生时,肇事驾驶员存在逃逸情节,按照保险免责条款的规定,保险公司不应承担保险责任,因此拒绝理赔。王女士遂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索赔保险金39万余元。
福田区法院一审认为,保险公司未能提交投保单,也没有提交其他证据证实其已向投保人就保险条款中的免责条款作出明确说明,依据保险法的规定,条款中的免责条款无效。因此,王女士可以要求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责任。该院遂作出一审判决:保险公司应赔偿王女士保险金39万余元。
一审判决后,保险公司不服提出上诉,其代理人称,公司免责条款均用蓝色黑体字突出标明在保单内,并标注“重要提示”提醒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注意,王女士也没有因此提出任何异议。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