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交通事故
交通事故
汽车保险
更多
更多
更多
·车辆损失保险公司是否只需... 点击:25475
·广州新邦物流与阳光财险保... 点击:19965
·珠海某公司与广东人保雇主... 点击:19808
·湖南民工PK特大国企 一... 点击:19175
·深圳鹏都兴与广州城市之星... 点击:18950
·一起货物运输保险索赔争议... 点击:18315
·建筑工程施工人员团体意外... 点击:17738
·广东人保诉深圳金秀海上货... 点击:17016
·赵颐田与人保财险西安市新... 点击:16196
 
交通事故 当前位置:首页交通事故 → 交通事故
投保4小时后车撞人了 保险公司该不该理赔
出处:http://www.gdbxls.com  时间:2013/2/6 21:07:56  点击:1533

重庆商报讯 车辆投保4小时后就发生车祸,保险公司以“投保时间不足24小时,保险合同尚未生效”为由拒不理赔。昨日,大足区法院透露,保险公司的辩解理由不成立,法院最后判决其理赔。

2011年12月中旬,永川的赵光购了一辆二手车,办理了转让手续。去年1月13日下午5:04,赵光到某保险公司支公司为车购买交强险和第三者商业责任险。接着,赵光将车借给了好友彭彬使用,谁知当晚9:30,彭彬驾驶他的车,撞上了一辆摩托车,并造成摩托车车主陈冬受伤。后经司法鉴定,陈冬伤残等级为10级。事发后,经大足交巡警认定,彭彬承担本次事故全责。

去年7月,陈冬将赵光、彭彬以及保险公司告到大足区法院,索赔医疗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失费等共计6万余元。法庭上,原被告对事故发生以及责任认定均无意见。

“发生交通事故时,我的车已经投保,且在保险期内……”赵光当庭提出,应由保险公司承担赔偿。对此,保险公司却辩解称:赵光的车确实买了保险,但保险期间为2012年1月14日0时起至2013年1月14时止,车辆发生事故时,该车的保险尚未生效,因此保险公司不应对此承担赔偿责任。

庭审中,事故车辆是否在保险期内成了争议焦点。

大足区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合同法》第44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本案中,赵光在2012年1月13日17:04交钱买了交强险、第三者商业责任险,保险公司也出具了相关保单,因此保险合同即时成立并生效,因为交强险保单系保险公司方提供的格式条款,保险公司方并无证据证实,双方就合同保险期间的条款进行过协商,或作过必要的解释及说明,且保险公司的承保期间与合同生效期间存在近8小时的间断期,不符合机动车强制保险及时防范风险、保护机动车所有人及事故受害人合法权益的目的。

此外,保险公司在出单时仍然采用“保险期间自某年某月某日零时起……”的格式条款,违反保监会《关于加强机动车交强险承保工作管理的通知》中明确要求保险公司在保单中就保险期间写明或加盖“即时生效”的相关规定。为此,法院审理认为,该条款应视为无效条款,确定保险公司方向赵光出具保单时立即生效。

据此,大足区法院判令保险公司赔偿陈冬损失6.6万余元。接到判决后,保险公司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商报记者 徐勤 通讯员 唐寅

页面功能: 【字体:  】 【打印】 【关闭】 【顶部


上一篇: 车轮单独损坏不赔成保险业行规 被批是霸王条款
下一篇: 保险公司拒赔整车损失 被判赔付后领回残值车
·友情链接
保赔网 中国保监会 最高人民法院 中国律师网 盈科律师事务所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 保险律师 上海保险律师 交通事故律师 保险理赔
保险索赔 工伤律师 货运物流律师 广州保险索赔 保险理赔律师 车险理赔 广州保险理赔 广东保险理赔 交通事故保险理赔 保险专业律师
北京离婚律师
 关于我们 | 电子地图 | 投诉建议 | 网站导航 | 免责声明
版权所有 © 广东保险律师网 地址:广州市珠江新城华穗路263号双城国际大厦东塔14楼   技术支持:广州网站制作安全联盟
电话:020-28912808 手机:13826203456 QQ:919203665 邮箱:13826203456@139.com 粤ICP备1102686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