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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被吊车推下施工架致残 车主和保险公司买单
出处:http://www.gdbxls.com  时间:2013/2/22 23:56:04  点击:1587

  保险合同约定被保险的吊车上道路行驶出事,可获赔偿。但如果吊车是在吊装作业过程中出了事,保险公司该不该赔呢?昨日,西峡县法院审理了一起离奇的案件,一审判决被告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内赔偿原告黎玉彬损失120000元;被告柴建敏赔偿原告黎玉彬损失7592.56元。

  柴建敏系西峡县人,平时靠一辆吊车揽活挣钱。其吊车在某保险公司买了交强险。2012年8月25日,柴建敏的司机张雨,驾驶吊车在吊装钢结构,不料吊车的机械臂在旋转中将正在施工架上施工的黎玉彬碰落,造成黎玉彬摔伤。黎玉彬受伤后,住院治疗55天,支出医疗费用70950.38元。经鉴定,黎玉彬腰椎第三椎体骨折,腰部活动明显受限属八级伤残,右下肢损伤致右踝功能障碍属十级伤残。

  事故发生后,黎玉彬找到柴建敏要求赔偿。双方为赔偿事宜一直协商未果。为此,黎玉彬将柴建敏、某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各项损失共计15万余元。

  这场事故谁该为伤者买单?西峡县法院审理认为,柴建敏的雇工在完成工作过程中,致黎玉彬身体受到伤害,柴建敏作为车主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而某保险公司作为被保险吊车的交强险保险人,投保车辆吊装作业过程中致人损害能否适用交强险了?法院认为,被保险车辆作为特种车,除在行驶过程中有可能发生事故外,更多的事故是发生于工程作业中,《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并未专门说明该条例不适用于特种车辆在作业过程中发生的损害赔偿,因此该类车辆在工作场所发生的事故,虽然不是交通事故,但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应当比照适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因此,本案中被保险车辆造成第三人损害的事故应属于交强险理赔范围。该案事故原因系被保险车辆操作员操作不当所致,属于被保险人责任,应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因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记者 王付栓 通讯员 贾玉仙 张让江  来源: 南阳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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