牧场发生大火,牧业公司就保险理赔与保险公司对簿公堂。近日,广西田阳法院对此案做出判决,大地财保广西分公司赔偿第一受益人广西田阳农村商业银行41万余元。
2012年2月1日原告百色壮牛牧业公司向被告大地财保广西分公司投保林木火灾险,保限期间自2012年2月3日零时起至2015年2月2日止,保险数量为1721.2亩,单位保险金额2904.95元/亩,保险金额为500万元,保险费率0.8%,保险费12万元。该保险合同还特别约定:第一受益人为广西田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林木火灾保险》合同签订后,原告向被告缴纳保险费12万元。2012年4月14日,原告投保的该片林木发生火灾。原告认为对于该火灾事故被告应支付其保险金3276638.35元,但多次与被告协商未果,遂向田阳县法院起诉被告支付保险赔偿费用3276638.35元。
2012年2月1日原、被告确实以涉案林木为保险标的签订了《林木火灾保险》合同,但该片林木资产总价值实为人民币2678233元,火灾过火总面积78.53公顷(1177.95亩),1177.95亩桉树过火林,若未发生森林火灾,其资产市场价值应2248800元。此次火灾的发生,未造成桉树木材材质大的变化和利用方式的改变,但降低了木材的出材率和销售单价,按过火桉树林木的技术经济指标计算,采用市场价倒算法,其实际资产值为1622229元,火灾造成的经济损失价值为626571元。且原被告双方签订的《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林木火灾保险条款》中第二十八条规定:发生保险事故时,若保险林木每亩保险金额低于或等于出险时实际价值,则以每亩保险金额为赔偿计算标准;保险林木每亩保险金额高于出险时的实际价值,则以出险时的实际价值为赔偿计算标准。
在审理过程中,第三人广西田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主张理赔款应支付给该公司。田阳县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一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令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向第三人广西田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赔偿保险金410075.3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