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溪县洋青镇中心小学原校长陈思恒在被判缓刑后称,其他中小学校长也有拿回扣的却没受处分,行贿者也未受处罚,如此都“不公平”
南方农村报讯 近日,有网友向南农网络问政(网络问政县市行)爆料,广东湛江市遂溪县洋青镇中心小学原校长陈思恒在任期间,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保险公司回扣款25310元,被遂溪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给其送回扣款的保险公司被遂溪县人民检察院以单位行贿罪起诉后,又被撤诉,并获得法院的支持,十分罕见。
事情的真相如何,4月25日,南方农村报记者就此进行了调查。
校长受贿被判刑
陈思恒,1963年3月出生,遂溪县杨柑镇人,1989年10月任洋青镇中心小学校长,2006年1月至2013年2月兼任该校党支部书记。
2011年5月13日,陈思恒被遂溪县人民检察院反贪局立案侦查。遂溪县人民检察院调查后指出,陈思恒在任洋青中心小学管理组中心校校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保险公司送给其学生险回扣款25310元,其行为构成受贿。
2012年7月27日,遂溪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2005年至2008年期间,中国人寿保险公司遂溪县支公司(下称县人保公司)和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湛江中心支公司(下称湛江中心人保公司)的业务员与陈思恒商定,每投保一个学生给陈思恒回扣一元;2009年至2010年,回扣增至2元。学生险每人保费30元,保期一年。
期间,2005年12月,县人保公司业务员陈玉梅在洋青中心小学管理组办公室送给陈思恒回扣款2388元;2008年1月和12月,业务员徐志平在洋青中心小学管理组办公室分两次送给陈思恒回扣款4537元、5249元;2010年1月,罗冠倩、徐志平在洋青中心小学管理组办公室送给陈思恒回扣款7834元;2011年春节前10多天,湛江中心人保公司业务员韩君宇在遂溪县遂城镇松源酒店花圈旁送给陈思恒回扣款5302元。
五年间,陈思恒先后共收受回扣款25310元,其后又分给同事戴周5700元,徐志强5817元。25310元中,县人保公司为20008元、湛江中心人保公司是5302元。案发后,陈思恒、戴周、徐志强三人退出全部赃款。
遂溪县人民法院认为,陈思恒在任遂溪县洋青中心小学管理组中心校校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保险公司的回扣款25310元,其行为构成受贿罪,依照有关规定,判处陈思恒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大家都这么操作的,为什么只处理我?”对于遂溪县人民法院的判罚,陈思恒非常不满。陈思恒告诉记者,遂溪县其他中小学校长大都会收保险公司的回扣,却只有他受处分,十分不公。陈思恒遂向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
2012年11月8日,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陈思恒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立案三人罚一人
2012年7月29日,遂溪县纪委对陈思恒立案。同年12月10日,县纪委决定给予陈思恒开除党籍处分,并建议县教育局给予办理行政开除的有关手续。
根据县监察局《关于陈思恒违纪案处理问题的通知》([2012]遂监通字第1号)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2013年2月4日,经遂溪县教育局领导班子会议讨论,决定给予陈思恒行政开除处分,并报县政府批复。
经遂溪县人民政府第十五届20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县教育局按有关程序给予陈思恒行政开除处分。2013年4月15日,遂溪县教育局根据《县政府常务会议纪要》([2013]3号)作出遂教字[2013]36号决定,给予陈思恒行政开除处分。
尽管接受了法律的惩罚和组织上的处分,陈思恒始终不服气。陈认为自己没有没有犯罪动机,也不是主动索贿,应免于刑事处罚。陈思恒告诉南方农村报记者,2005年以前,投保学生险时,保险公司都是买水果、礼品或者发放会议费给校长。2005年以后,遂溪县新成立了很多保险公司,竞争激烈,为了在竞争中求得生存,保险公司就采取给校长们每生回扣一元的补偿赞助方法。
“我看其他校长都收了,我就收下了。”陈思恒回忆,2011年5月13日,遂溪县人民检察院反贪局通过教育局召集全县中小学校长,调查收受保险公司回扣款事宜,当时全县的400多中小学校长都去了。其中三人被起诉立案,最后接受法律惩罚、组织处分只有他。因此,陈思恒认为,他没有受到公正的对待。
遂溪一名教师向南方农村报记者透露,在遂溪县,学校领导收受保险公司回扣款很普遍,2011年检察院也对各中小学校长进行了调查。该老师透露,检察院调查时,大部分校长都把款项上缴,只有陈思恒没有及时补足回扣款,所以只有他被判刑并接受组织的处分。
撤诉人寿获支持
“我受贿得到了惩罚,为什么行贿者却没有受到处罚?”让陈思恒觉得不公平的是,送学生险回扣款的县人保公司和湛江中心人保公司,无论单位还是个人都没有受到任何惩罚。
遂溪县人民法院的《刑事裁定书》([2011]遂刑初字第198号)显示:遂溪县人民检察院以遂检刑诉[2011]第20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单位中国人寿保险有限公司遂溪县支公司、被告人陈光生(案发前是县人保公司经理)、被告人陈玉梅(案发时是县人保公司支持岗负责人)犯单位行贿罪,于2011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了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遂溪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理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陈光生、陈玉梅以及被告的诉讼代表人、辩护人到庭。在诉讼过程中,公诉机关以本案事实、证据有变化为由,于2012年6月18日向遂溪县人民法院申请撤诉。
2012年6月21日,遂溪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公诉机关遂溪县人民检察院申请撤诉的理由成立,其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有关规定裁定:准许公诉机关遂溪县人民检察院撤诉。
“撤诉的理由是行贿证据不足。”对于法院的裁定,陈思恒十分不满,陈戏谑道,“没人行贿,何来受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