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母网6月28日讯(YMG记者 史崇胤)大货车车主给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原本求的就是个平安,为了防止发生意外能够有保险公司给一定的赔付。而现实生活中,投保人却因为法律意识淡薄,或者因保险公司的霸王条款,导致最终应得的保险赔偿金拿不到。大货车车主王先生就遇到了这样一件闹心事。
大货车在河北拉货,将行人撞伤,王先生依据当地法院的裁决赔付了伤者17万多元的赔偿金。可是回到烟台向保险公司理赔时,却遭到拒绝。理由是,当初双方签订的合同条款中明文规定:第三方伤者超过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标准赔付的医疗费,保险公司不会赔付。王先生一气之下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芝罘区法院受理此案。昨日,记者获悉,法院最终判决保险公司败诉,全额赔付王先生费用。目前判决已经生效。
大货车撞伤行人赔偿17万
去年12月份,市民王先生购买了一辆大货挂车跑运输,并且在市区一家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机动车商业险,花了1万多元。王先生雇用司机赵某给其跑长途,千叮咛万嘱咐路上小心开车,可还是发生了意外。
今年年初,司机驾车到河北拉货,途经石家庄郊区一处十字路口,由东向西行驶,结果迷迷糊糊的司机将由北向南行驶的一辆自行车撞倒。司机赵某吓出一身冷汗,赶忙将伤者送往医院。最后,当地法院判决认定,车辆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的责任限额内进行赔偿,损失超出强制责任限额的部分由车主赔偿伤者17万元。
王先生将钱给了伤者后回到烟台,并向投保公司理赔,没想到保险公司一拖再拖,找各种理由拖延。王先生一气之下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交强险和商业险中的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我都买了,并且约定了不计免赔。当地法院的判决书我都已经履行了,判决书也生效了。保险公司为啥不赔钱。”王先生在法庭上说。
庭审时,保险公司给出了拒赔的证据和理由,因为当初双方签订合同条款中规定,伤者的治疗费超出国家基本医保范围的保险费,保险公司不同意赔偿。同时,原告王先生主张的17万元中包括3万元的鉴定费,根据责任免除条款的规定,仲裁、诉讼费用以及其他相关费用属于保险公司责任免除范围,所以保险公司不承担鉴定费。
合同内霸王条款法院不采信
芝罘区法院经调查认定,王先生在该保险公司确实投保,保险公司拒赔的理由,在保险合同的附加条款中也确有载明。白纸黑字,双方都签字盖章。
并且,王先生雇用的驾驶员赵某驾驶投保车辆造成伤者受伤。经当地法院民事判决书判决认定,保险公司在交强险的责任限额内进行赔偿。损失超出强制责任限额的部分由王先生赔偿伤者。实际上,保险公司根本就没有证据证明受伤者的医疗费非系治疗所必需。法官介绍,这起案件是日常生活中常见的保险合同纠纷。很多不懂法的老百姓可能因为当初合同条款中有规定,就放弃了自己理赔的权利。实际上,这些合同附加条款中或多或少都有部分霸王条款存在,和国家有关规定不相符合。
保险公司支付赔偿金17万
以此案为例,保险公司称,受伤人的治疗费用不能超过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标准,否则就不赔偿。而实际生活中操作起来很难,因为被撞者送进医院,首先本着的原则就是抢救生命,医生根据当时的受伤情况,使用必要的医疗器具抢救生命,由此产生的费用是合理的。而不能因为保险公司有规定,超过基本医疗保险范围的费用不给赔偿,就因此停止救人。道理显而易见,保险公司拒赔的理由站不住脚。这也就是法院认定的“因为保险公司没有证据证明,该费用非系受伤人治疗所必需。”所以,保险公司必须赔偿。
法院认为,本案原、被告在订立的保险单权利义务约定明确,合同有效。双方均应按保险单中约定的内容恪守履行。被告保险公司关于对原告王先生超过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标准赔付的医疗费,其公司不同意赔付的辩解,因其无证据证明该费用非系受伤人治疗所必需,所以对其辩解,法院不予采信。保险公司关于鉴定费属其公司责任免除范围的辩解,与保险条款的约定不符,所以对其辩解,法院也不予采信。
最终法院依法判决,保险公司在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付给原告王先生保险赔偿金17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