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网河南频道7月26日电 在汽车运输业中,由于经营权等限制条件,个体运输户往往挂靠运输企业经营,导致产权登记的名义车主和实际车主不一致,尤其在保险赔付中出现程序障碍。实际车主能否直接起诉保险公司请求赔付?郑州市二七区法院日前作出裁判给予肯定回答。
董师傅是辉县个体运输户。其于2011年1月5日与新乡市众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签订车辆挂靠合同一份,将其购买的货车及挂车挂靠于该公司经营。同年5月13日,新乡市众成汽车运输公司与郑州市某财产保险分公司签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及第三者责任险保单,保险期间为2010年5月13日至2011年5月12日,责任限额50万元。在保险期间内,董师傅的车辆于2011年3月28日在新乡县发生交通事故,其积极支付事故受害人共计72 500元。后事故受害人起诉至新乡县人民法院,法院作出两份生效民事判决书,确认董师傅为实际车主,同时确定其先行支付受害人 72500元,由董师傅自行到保险公司理赔。
保险公司拒绝理赔,董师傅无奈求助法律,请求法院判令被告郑州市某财产保险分公司支付本人保险赔款72500元。
郑州市二七法院经审理认为:实际车主董师傅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依交警部门的责任认定书与受害人达成的赔偿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未超过保险单载明的责任限额。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各项保险理赔款72 500元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遂判决郑州市某财产保险分公司向原告董师傅支付各项保险理赔款共计72500元。(彭振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