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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天,彭先生将车借给朋友开。当晚9时许,朋友开车撞车撞人。彭先生赶紧打电话给保险公司报案,对方说保单没生效,不受理。
事后,伤者杨先生把车主彭先生和保险公司一并告到法院,索赔各类损失6万多元。
去年10月,大足区法院一审判定保险公司败诉,理由是我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此外,保险单是保险公司提供的格式条款,它没证据证实双方就合同保险期间的条款有特别的协商,或作过必要的解释说明。
保险上诉到市一中院。今年初,市一中院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