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邓广平 记者 夏莹莹)家住碾子山区的许某喝醉后,驾驶朋友的小型面包车上路,与一辆摩托车发生碰撞,导致骑摩托车的郭某重伤。
许某平时就爱喝点小酒,在家喝完酒,就会呼呼大睡,没出过什么问题。一晚,许某的一个好朋友邀他去家里喝酒。由于自己离朋友家还有一段距离,正巧许某朋友林某的面包车在他家,于是许某就开着面包车去了朋友家里。
几杯酒下肚,不胜酒力的许某喝得摇摇晃晃,准备开车走,对于朋友的阻拦置若罔闻。面包车驶出没多远,就与迎面而来的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摩托车司机郭某重伤。
碾子山交警部门对事故作出认定后,判定许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另查明,涉案面包车的被保险人和投保人均为林某,事故发生时,由某保险公司承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事故发生后,许某和郭某达成协议,许某赔偿郭某除交强险以外的各项经济损失共计5万元。之后,郭某又将林某及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9万元。 法院审理后判决,保险公司赔偿原告因交通事故致郭某的经济损失8万元。并释明保险公司对司机享有追偿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醉酒驾驶、无证驾驶、吸毒后驾驶以及驾驶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情形下,交强险保险公司应对受害人人身权益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赔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同时,如有从事交强险业务资格的保险公司违法拒绝承保、拖延承保或者违法解除交强险合同,投保义务人在向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后,有权请求该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