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廈門市一位女司機駕車撞人后,為了救傷者,將肇事車輛開離現場去了醫院。結果,她因“未保護事故現場”,被認定應負全部責任,保險公司為此拒絕理賠。
近日,福建省廈門市思明區人民法院對此案作出判決,保險公司賠付交強險和商業險共計39萬余元。保險公司未上訴,本案已生效。
2012年11月17日,杜小姐駕車不慎與余先生駕駛的電動車發生碰撞,余先生當場倒地。杜小姐擔心等待交警過來會錯過最佳的療傷時間,沒有報警,就開車送余先生去醫院。經診斷,事故導致余先生腰椎體壓縮性骨折,花了8.2萬余元的醫療費。經司法鑒定,余先生的傷殘等級為八級。
交警部門認定,杜小姐駕駛車輛發生交通事故后“未保護事故現場,造成事故發生原因無法查清”,對事故負全部責任。雖然杜小姐為車投了保險,但事故發生后,保險公司以杜小姐屬於“駕車逃離現場”,拒絕理賠。於是,余先生將杜小姐和保險公司一並告至法院。要求杜小姐承擔全部責任,並要求保險公司在交強險和商業險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
杜小姐覺得自己“很冤枉”,自己是為了及時救人,用車將傷者送到醫院,才導致未能保護現場。
保險公司辯稱,杜小姐屬於駕車逃離事故現場的情形,根據保險合同相關條款的約定,商業險部分不予賠償。
法院審理認為,杜小姐在事故發生后用肇事車輛載受傷的余先生救治,意在救人,並非逃離。雖然導致未保護事故現場,但是也及時保護了余先生的合法權益。這種情況並不屬於機動車輛保險條款中所列之“在事故后駕駛肇事車輛逃離事故現場”的情形,因此,對保險公司的抗辯,法院不予採納,保險公司不能因此免責。
-法官說法-
提倡救人優先
就本案涉及的法律問題,記者採訪了本案主審法官陳彤。
保險公司援引相關保險條款,抗辯杜小姐在事故發生后離開,未保護現場,造成事故發生原因無法查清,屬於保險條款中規定的“駕駛肇事車輛逃離事故現場,依其公司的機動車輛保險條款屬保險人不負賠償責任”的情形。陳彤認為,上述條款目的是為了懲戒當事人以惡意逃避責任為目的蓄意破壞現場,但本案中,杜小姐並無逃離現場故意,不屬於此類情形。所以,法院對保險公司的抗辯未予採納。
陳彤認為,機動車事故發生時,理應將人的生命與健康置於首要地位,使受害者獲得及時送醫救治,倡導珍惜生命、尊重人權的積極健康的社會風尚,而非為了規避保險拒賠風險或避免自己因破壞現場而承擔全責,置受害人生死於不顧。本判決正是基於此種價值理念而作出。與此同時,在尊重生命的基礎上,也應提醒駕車人注意相應方式方法,如確認對方當事人未受傷或傷情較輕,非緊急情況下應先行報警,以拍照、錄像等方式自助保留現場証據,方便警方進行責任認定再離開現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