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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保险欺诈:不贪小便宜,保护好个人信息
出处:http://www.gdbxls.com  时间:2013/11/3 17:06:06  点击:1454

  保监披露保险欺诈案例,防欺诈要做到—— 

  ■新快报记者 张潇 

  上周,广东反保险欺诈中心正式挂牌。一提到反保险欺诈,普通投保人总会觉得离自己很远,只要自己不骗保,怎么会与保险欺诈沾边?“其实,很多投保人并不知道,很多诈骗分子就是利用投保人在投保、理赔时的疏忽大意或是贪图小便宜的心理,制造假赔案骗取赔款。他们不只是诈骗保险公司的赔款,更损害了投保人的切身利益。”保险公司资深理赔人士坦言。本期周刊,我们选择了保监会披露的多起保险诈骗案件,希望能给每位投保人一些启示。 

  1 

  车保后莫大意定期查询理赔记录 

  案情简介:2011年-2012年,某保险公司承保的多部车辆陆续报案,称在外地行驶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对方车辆损坏及人员受伤,索赔金额均达几十万元,因报案信息及索赔资料疑点较多,公司认为有人故意作案,遂向公安局报案。公安部门调查发现,多起案件均为某私营汽车修理厂负责人林某所为,林某自2011年4月始,利用多部车辆在该厂维修和保养留下的档案资料,伪造交通事故,并分别以多位车主的名义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2012年9月,法院判处林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2万元。 

  案件启示:消费者应加强个人信息保密,远离保险诈骗行为。在修理厂进行车辆保养或维修时,对修理厂要求提供车辆信息及车主身份信息等应提高警惕。加大对车险保单出险记录的关注,查询到与事实不符的报案记录,应及时告知保险公司。如果车辆确有出险,应尽量自主拨打保险公司报案热线,如实描述事故经过,不能任由甚至配合修理厂扩大损失或伪造事故,有部分修理厂将消费者车辆进行多次碰撞以扩大损失,也是对消费者个人财产的侵害。 

  2 

  车祸“顶包” 

  侥幸心理因小失大 

  案情简介:张某酒后驾车,发生事故致使车辆严重损坏。为能获得保险理赔,他便打电话找彭某过来顶包,彭某也喝了酒,便又叫来谢某来顶包。谢某到现场后,谎称自己是驾驶员,保险公司赔付张某保险金人民币21万余元。2012年9月,张某、彭某、谢某均被法院以保险诈骗罪判刑,其中张某被判有期徒刑五年。 

  案件启示:事后伪造现场、找人“顶包”、套牌车出险真车理赔、谎称车辆被盗、理赔时夸大财产损失、上路碰瓷等行为均属于机会性诈骗,查勘时较易发现疑点,多数机会性诈骗实施主体都存侥幸心理而因小失大。保险诈骗属于违法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规定,保险诈骗活动属于违法犯罪,当事人将面临刑法的制裁,广大车主切勿为小利以身试法。 

  3 

  人身险投保如实告知才能保权益 

  案情简介:2011年2月,王某作为投保人为其母亲投保了一份人寿保险。并代其母在投保资料单上签名,保单顺利承保。2012年3月,王某的母亲被确诊为肺癌,王某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被拒。经保险公司调查核实,投保前几年被保险人曾因肺结核入院治疗,但投保时投保人王某未在投保书中如实告知被保险人的健康状况,严重影响了保险公司的核保决定,且投保资料存在代签名的情况,最终保险公司拒绝了本次理赔申请,作出解除合同并退还保费的处理意见。 

  案件启示:投保人有如实告知的义务。保险法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故意或者以重大过失未履行条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4 

  提供个人证件应注明具体用途 

  案情简介:某保险公司代理人曾某为客户办理投保后,在客户不知情的情况下,利用客户陆某留置的身份证复印件到银行开立了账户,并先后9次伪造陆某签名向公司申请保单借款,借款金额达几十万元,直到客户致电公司要求变更保单通讯地址时才案发。后因曾某投资失败,钱款均无法追回。曾某因职务侵占罪被判有期徒刑2年10个月,但客户因未妥善管理个人账户及证件,承担了上述保单借款部分损失,个人利益受损。 

  案件启示:应妥善管理个人账户及身份证件。购买保险及办理相关保单信息变更等事宜过程中,消费者需提供部分个人信息、证件复印件,但消费者应切记在提供证件复印件时注明“仅供投保使用”等具体用途并加注日期。不要凭借对代理人的信任,将银行卡账号及密码、保单信息、资料等告知代理人,甚至由代理人代开或保管。 

  此外,消费者应根据自身保障需求理性投保,定期向公司查询自己的保单状况。投保人应保持与保险公司的直接联系。如果是通过代理人投保,也应与公司加强直接联系,建议将公司的服务热线存入通讯录,随时关注公司提供的服务信息。本人联系方式发生变更时,应及时告知公司,避免公司某些服务无法送达,出现长期联系断线的情况。 

  5 

  莫贪小便宜配合骗保隐患多 

  案情简介:被保险人陈某的车辆发动机故障,送去某修理厂维修时李某称可免费维修,但需陈某协助制造事故骗取保险金。陈某一时贪图小便宜答应了李某。2012年9月,修理厂李某驾驶陈某的丰田车与另一台还没修好的宝马车相撞,故意制造了一起交通事故,并向保险公司报案。保险公司现场勘察发现疑点众多,经调查,陈某承认本案为修理厂故意制造事故,并主动放弃索赔。 

  案件启示:要求车主配合联合制造保险事故,伪造事故进行保险诈骗,这种情况在车险诈骗中最为突出,主要是用待维修车辆制造虚假交通事故,人为地扩大车辆损害程度,然后虚报维修费用,骗取保险公司保险金。由于有车主的默认参与,增加了识别难度,同时事故往往较为严重,损失金额大。对于投保人而言,配合欺诈隐患很多。诈骗分子获得车主身份证等相关个人信息,将带来经济、信用隐患;从事此类诈骗活动的修理厂一般是非正规修理厂,维修质量无法保证,会给车主行车带来极大的安全隐患;车辆续保费用与出险次数关联,出险记录过多将导致车辆加费承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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