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监会12日下午在官方网站发布2013年第5号行政罚单,中美联泰大都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存在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承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和未按照规定使用经备案的保险条款的违法行为,共涉及保单665份。
经查,中美联泰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一、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承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
2011年4月至2012年7月期间,中美联泰承保了182份被保险人为10周岁以下、包含死亡保险责任的人身保险,违反了《保险法》关于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承保含死亡责任的人身保险的限制性规定。
二、未按照规定使用经备案的保险条款。
2011年4月至2012年7月期间,中美联泰通过其北京分公司销售的483份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套餐,采用特别约定的方式缩小原备案条款的保险责任范围,将原备案条款规定的“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变更为“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额的60%”,减少了给付保险金数额。经查,中美联泰新契约部承担团体保险核保职责。同时,该套餐系2010年由原中美大都会北京分公司团意险部申请开发,原中美大都会新契约部批准销售。上述行为违反了《保险法》关于保险条款费率管理的有关规定。
针对中美联泰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承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的行为,保监会决定对中美联泰罚款10万。时任中美联泰新契约部负责人薛炜琦对上述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保监会决定对薛炜琦警告并处1万元罚款。
针对中美联泰未按照规定使用经备案的保险条款的行为,保监会决定对中美联泰、中美联泰北京分公司各罚款15万元。时任中美联泰新契约部负责人薛炜琦、时任原中美大都会新契约部经理吴锦华、时任中美联泰北京分公司团险暨意外险负责人梁幼楠分别对上述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保监会决定对薛炜琦、吴锦华、梁幼楠分别警告并各处1万元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