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其它保险
其它保险
更多
更多
更多
·车辆损失保险公司是否只需... 点击:25087
·广州新邦物流与阳光财险保... 点击:19536
·珠海某公司与广东人保雇主... 点击:19395
·湖南民工PK特大国企 一... 点击:18795
·深圳鹏都兴与广州城市之星... 点击:18581
·一起货物运输保险索赔争议... 点击:17922
·建筑工程施工人员团体意外... 点击:17369
·广东人保诉深圳金秀海上货... 点击:16633
·赵颐田与人保财险西安市新... 点击:15839
 
其它保险 当前位置:首页其它保险 → 其它保险
工作期间自缴社会保险,法院调解用人单位偿还
出处:http://www.gdbxls.com  时间:2013/11/23 18:09:34  点击:1381

大众网济南11月18日讯(记者 马俊骥 通讯员 张慧帆)员工在用人单位工作期间,垫付了应由用人单位承担的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应予偿还,否则构成不当得利。近日,威海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速裁庭调解了3起此类案件,工作单位将员工垫付的社会保险费偿还给员工。

江先生、古先生、丛先生先后于2003年、2006年、2007年到威海某公司工作,三人在工作期间,公司从来没为三人缴纳过社会保险,三人只得自己先行垫付,后三人多次要求公司返还自己多缴的社会保险费,公司都予以拒绝。2011年年初,三人离职,2013年3月份,三人以“用人单位不当得利”为由向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用人单位分别偿还三人多缴的社会保险费24000元、18000元、16000元。

受案后,承办法官在经过开庭查清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对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调解,向工作单位释明《劳动法》及相关法律规定,告知其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是法定义务,三名员工承担了不应承担的义务受有损失,用人单位因违法行为获利,属于不当得利,用人单位应偿还三人。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用人单位偿还三人垫付的社会保险费。

页面功能: 【字体:  】 【打印】 【关闭】 【顶部


上一篇: 从一案例谈建工险安工险的保险责任与除外责任
下一篇: 两个近乎黑色幽默的保险故事
·友情链接
保赔网 中国保监会 最高人民法院 中国律师网 盈科律师事务所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 保险律师 上海保险律师 交通事故律师 保险理赔
保险索赔 工伤律师 货运物流律师 广州保险索赔 保险理赔律师 车险理赔 广州保险理赔 广东保险理赔 交通事故保险理赔 保险专业律师
北京离婚律师
 关于我们 | 电子地图 | 投诉建议 | 网站导航 | 免责声明
版权所有 © 广东保险律师网 地址:广州市珠江新城华穗路263号双城国际大厦东塔14楼   技术支持:广州网站制作安全联盟
电话:020-28912808 手机:13826203456 QQ:919203665 邮箱:13826203456@139.com 粤ICP备1102686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