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众网济南11月18日讯(记者 马俊骥 通讯员 张慧帆)员工在用人单位工作期间,垫付了应由用人单位承担的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应予偿还,否则构成不当得利。近日,威海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速裁庭调解了3起此类案件,工作单位将员工垫付的社会保险费偿还给员工。
江先生、古先生、丛先生先后于2003年、2006年、2007年到威海某公司工作,三人在工作期间,公司从来没为三人缴纳过社会保险,三人只得自己先行垫付,后三人多次要求公司返还自己多缴的社会保险费,公司都予以拒绝。2011年年初,三人离职,2013年3月份,三人以“用人单位不当得利”为由向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用人单位分别偿还三人多缴的社会保险费24000元、18000元、16000元。
受案后,承办法官在经过开庭查清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对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调解,向工作单位释明《劳动法》及相关法律规定,告知其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是法定义务,三名员工承担了不应承担的义务受有损失,用人单位因违法行为获利,属于不当得利,用人单位应偿还三人。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用人单位偿还三人垫付的社会保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