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车险的目的就是在开车出了险的时候能够获得保险公司的赔偿。金寨县的张某在交通事故发生后,积极赔偿了伤者医疗费等各项损失6万余元,后到保险公司索赔遭到拒绝,无奈之下将保险公司告到法院。
2012年10月2日晚8时左右,张某驾驶轿车由黄林至江店方向行驶,不慎将同向行驶在前骑自行车的王某撞伤,两车受损。张某立刻将王某送往金寨县人民医院进行治疗,花去医疗费1万余元。经鉴定,王某的伤情构成十级伤残。经交警部门认定,张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王某无责任;在交警部门的调解下,张某与王某达成调解协议,张某自愿赔偿王某医疗费1万元、其他损失53416元,合计63000余元,并履行完毕。后张某到太平洋财产保险深圳分公司索赔遭拒。
法院审理查明,张某于2012年4月7日将事故车辆在太平洋财产保险深圳分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保险公司应当承担保险责任。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终达成一致意见:被告太平洋财产保险深圳分公司自愿赔偿原告张某因王某受伤已支付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自行车维修费等合计50800元。(项雪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