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市民杨女士骑自行车违规横穿机动车道,导致另外两部面包车刮碰并撞上自行车的事故。事后受伤住院的杨女士,将两部面包车司机、车主及保险公司诉至法院索取赔偿。昨日,法院下达一审判决,其中一部面包车虽然无事故责任,但仍被判决在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由保险公司赔偿杨女士。
违规行驶出事故
2012年3月22日上午8时许,阿东驾驶一辆面包车在柳州市白沙路由北向南驶过水榭花都小区后门路段时,适遇杨女士骑自行车从该小区后门驶出并由西向东横过机动车道,阿东在避让自行车的过程中,将车驶向逆向车道中时,不幸与阿辉驾驶的面包车刮碰。之后,阿东的面包车后侧车身又与杨的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杨受伤、两辆面包车不同程度受损的交通事故。
当年5月8日,因阿东驾驶面包车不符合上路要求,柳州市交警支队事故处理大队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阿东和杨女士负事故同等责任,阿辉不承担事故责任。
赔偿不成上法院
事发后,杨女士被送往医院救治并住院,医疗费用为2.7万余元,其中杨自付1.7万余元,阿东驾驶面包车的A保险公司支付1万元。
2012年11月21日,柳州市明桂司法鉴定中心对杨女士该次损伤进行伤残鉴定,在事故中,杨损伤颅脑、胸部分别构成七级、十级伤残。
事故发生时,两部面包车均在保险期间。拿到鉴定结果后,杨女士将阿东及其所开面包车主阿明,阿辉,以及两部面包车承保的A、B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他们承担自己的损失。杨认为,导致她遭受损失是阿东的过错行为所引起,为此阿东应承担相应民事赔偿责任;车主阿明将不合格及存在安全隐患的车辆出借给阿东驾驶,存在过错,依法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而两家保险公司为车子承保,也应当赔偿她的损失。
虽无责仍需赔偿
柳北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杨女士因车祸受伤住院,事故责任认定为杨女士与阿东同等责任,但是阿明将机件不合格的车辆交于阿东驾驶,存在过错。因此,对于杨的损失,阿东承担主要赔偿责任,阿明承担次要赔偿责任,杨自行承担相应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1条规定,多辆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损害,损失超出各机动车交强险责任限额之和的,由各保险公司在各自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损失未超出各机动车交强险责任限额之和,当事人请求由各保险公司按照其责任限额与责任限额之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虽然阿辉不承担事故责任,但杨女士提出由B保险公司赔偿,保险公司应在第三者责任保险范围内赔偿杨女士损失。
最终,法院判决,A保险公司赔偿杨女士住院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失抚慰金等各项损失5.8万余元,B保险公司赔偿1.1万元,阿东赔偿4000余元,阿明赔偿500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