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黄海志 通讯员 樊逢春) 3月13日,梧州市龙圩区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一起老人被车撞伤,造成现病与既存病并发的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最终保险公司同意赔偿原告7万元。
2012年12月17日,麦某某驾驶摩托车行驶在梧州市区某三岔路口时,将正在人行横道横过道路的76岁老太太撞伤。经交警调查,麦某某驾驶车辆经过人行横道时没有停车避让,是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麦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老太太无事故责任。
事故发生后,老太太被送往红会医院住院治疗,于2013年2月1日出院,又于2月8日到中西医结合医院继续住院治疗直至同年6月7日死亡。期间,保险公司垫付医疗费1万元,麦某某支付医疗费7500元。老太太死亡后未做尸检,在《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上,医院记载,该老太太因多脏器功能衰竭引起呼吸衰竭导致死亡。2013年7月29日,老太太的家属起诉麦某某和保险公司,要求两被告赔偿各项损失共计19万余元(已扣除两被告已支付的医疗费17500元)。
两被告认为,老太太的死亡与自身疾病有关,并非交通事故造成。因此,保险公司向法院申请鉴定其死因及因交通事故受伤所占死因的比例。经法院委托有关鉴定机构进行鉴定,鉴定机构复函因死者未做尸检,不能明确死亡原因。
针对案件比较复杂,承办法官根据案件的性质,采取背对背方式调解,并与当事人细心讲解法律法规,赢得当事人的理解。最后,双方达成调解,保险公司同意赔偿家属7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