尚某无证驾驶一辆普通低速货车,被另一辆货车追尾,追尾货车司机郑某伤残。尚某被认定负交通事故次要责任,但其车辆投保的某保险公司以其无证驾驶为由拒绝赔付,昨日被市中级法院二审驳回。
2012年9月17日上午,郑某驾驶一辆低速自卸货车,沿新洲区东环公路行驶至潘塘街青山村地段,与前方一辆普通低速货车追尾碰撞,造成郑某受伤及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
新洲公安交巡大队调查发现,尚某属无证驾驶,最终划定事故责任:郑某驾车未与前方同向机动车保持安全距离导致追尾,其行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是造成此交通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负主要责任;尚某无证驾驶,其行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是造成事故发生的次要原因,负次要责任。
交警还查明,尚某所驾车原为杨某所有,2012年3月转卖给尚某,双方未办理车辆过户手续。该车于2011年11月在某保险新洲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保险期限为一年。
郑某受伤住院70余天,花医疗费9万余元。2013年7月,法医司法鉴定所对郑某伤情作出鉴定:九级伤残。
去年9月,郑某向新洲区法院起诉,要求尚某、某保险新洲公司赔偿其医疗、伤残等费用。
原审法院认为,依据新洲公安交巡大队认定,郑某是造成此交通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尚某是次要原因,法院依法划分赔偿责任比例为:尚某负20%赔偿责任,郑某负80%赔偿责任。
《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依据上述规定,在交强险的赔偿限额内,不划分事故的过错责任。
一审法院判决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郑某8万余元;尚某赔偿郑某1.9万余元。
某保险公司不服,认为尚某属无证驾驶,保险公司不应为其承担赔偿责任。二审法院驳回某保险公司诉求,并指明某保险新洲公司在依郑某要求履行交强险赔偿义务后,可在赔偿范围内向尚某主张追偿权。
法官说法>>>
交强险需先赔付后追偿
现实生活中,无证驾驶、醉酒驾驶甚至“毒驾”等交通违法行为屡见不鲜,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害、财产损失后,一些保险机构往往以他们违法驾驶为由,拒绝给受害人赔偿,这些违法驾驶人也往往认为自己理亏,自认倒霉。
法官提醒,无论无证驾驶、醉酒驾驶还是“毒驾”,发生交通事故后,保险机构都必须在交强险范围内给予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第三人人身损害,当事人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人民法院应予支持: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醉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驾驶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
也就是说,在上述这些情形下,交强险保险公司仍然对受害人人身权益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但这绝不是纵容交通违法行为,而是让受害人及时得到赔偿,使其人身权益得到保障。
为惩治无证驾驶、醉驾等不法交通行为,该《解释》还规定,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这一规定使侵权人承担了最终的赔偿责任,制裁了侵权行为。
本案中,某保险新洲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了对郑某的各项赔偿8万余元后,可以在此赔偿范围内向尚某主张追偿权,让尚某为自己不法行为“埋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