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四轮”挡道,见车内无人还插着钥匙,他便上去启动移车
岂料刚踩油门就撞了自己的新车宝马740,维修费用2.4万
保险公司拒赔:开别人的车撞自己的车,不属于保险赔付范围
宝马司机喊冤:宝马740买来没几天,怎么会用这种方式骗保?
事故双方同为一人
保险到底要不要赔
一辆小四轮横在路中间,挡住了杜先生的车子,杜先生见车内无人,还插着钥匙,便自己上去移车。岂料,刚踩油门,杜先生就开着别人的车撞坏了自己新买的宝马740。
“经过勘查、定损,保险流程一路走下来,没有一个人和我说这样的情况不能赔偿,结果等到车在4S店修理完毕,我拿着单据去保险公司理赔时,保险公司才和我说这种情况不赔。”气愤不过的杜先生认为保险公司的做法不讲道理,便向商报维权315栏目投诉。
在交警交通事故认定书上,同为事故甲方、乙方的杜先生能否获得保险理赔,记者对此事进行采访调查。
去年11月29日下午5点多,永嘉司机滕先生驾驶小四轮给杜先生所在公司配送货物。因为匆忙,下车时滕先生将车停在了路中间,未拔下车钥匙就上了楼。
正值下班,杜先生出门发现自己的车子被小四轮给挡住了,走到跟前一看,车内没人但却插着钥匙,他便决定自己来挪动小货车。岂料,刚启动踩下油门,就撞上了自己的宝马740。
这一撞可撞得不轻,致宝马车大灯受损以及车身油漆刮擦。杜先生找到滕先生,并现场报了案。根据交警现场开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驾驶货车撞了自己宝马车的杜先生对事故负全部责任。
“当时我就想,没有把车子停好,我也有责任。”货车司机滕先生主动给保险公司打了出险电话,他的货车是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保的。
“过来现场勘察的保险员南先生说,只要事故双方车辆行驶证不是同一人就可以得到理赔。”因为事故发生在仙岩,为了方便“无辜”的滕先生,杜先生还拿了对方的保险材料,接下来的维修、付钱、赔钱都由自己负责“跑腿”。
去年12月底,杜先生将车子开往宝马4S店维修,“现场还叫了对方保险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瑞安支公司)前来定损,定损结果维修费用2.4万元”。
拿着交警的事故处理单与保险公司的定损单,杜先生原以为拿到理赔款只是时间的问题。但所有材料都上交1个月后,“今年1月底,保险公司打来电话,说赔不了了”。
“对方说省里公司审查通不过,说交警单上事故双方同为一个人的情况赔不了。于是建议我去交警队再开一张处理单,把肇事方改为滕先生才行。改完后第一张单子被收走了,可交上去还是赔不了。省公司审查说只能以第一张单子为准。”杜先生介绍,自己去年底掏了2.4万元的维修费用后,事情一直没能解决。而换下来的零部件被保险公司收走后,现在也没法归还。杜先生说:“不赔钱,还拿走了我的零部件,这是什么道理?”
保险公司:开货车的杜先生,撞的宝马车是自己的,所以没得赔
按照今年4月3日杜先生收到的保险公司“拒赔/拒付通知书”显示:经调查核实,杜先生这类事故不属于保险责任赔偿范围。
通知书上拒赔理由写明,小货车交强险和三者险的赔偿范围不包括其本车上的人员财产损失。即宝马轿车属于杜先生财产,杜先生驾驶别的车辆对宝马车造成的损失不属于保险责任赔付范围。
杜先生质疑,“既然这种情况不属于赔付范围,为何保险公司的勘查员却不知道?而保险公司对受损车辆的损失还进行了定损,其间也未告知不能理赔,做法也欠妥当。”同时他认为,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都不清楚条款概念,凭什么让车主来承担责任。
据该通知书的落款方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瑞安支公司,一位负责此事的经理周传招介绍,保险定损流程也只是保险公司对车辆损失的评估,并不能作为一定能获得保险公司理赔的依据。但对于现场勘查员是否告知车主一定能理赔之事,周先生称还需核实才能回复。截至昨晚发稿时,记者仍未收到回复电话。
律师:无证据证明故意制造保险事故情况下,保险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
“保险公司是按照自己的保险条款作出拒赔理由,但这种条款存在不合理以及争议的地方,深究起来,拒赔理由未必能站住脚。”浙江平宇律师事务所律师王忠良表示。
王忠良介绍,日常生活中,保险公司为了防止投保者故意制造事故,骗取保费,因此制定了相应的免责条款,但是保险公司在实际理赔中对此不能作无限制、无区分地扩大解释与适用。本案中,小货车所投保的第三者责任保险,承保的范围为小货车所造成的损失。在本次事故中轿车应为小货车的第三者车辆,因此小货车给轿车造成的损失,应当属于小货车交强险和三者险的理赔范围,在没有证据证明投保车辆存在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情况下保险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对此,杜先生解释,自己当时车子买来才2个月,车子还是全新的,就算骗保也不会撞得这么厉害,“用这种方式骗保,我傻吗?”
王忠良表示:“从类似案例的判决来看,对于保险公司与理赔申请人之间就保险条款的理解发生了争议的,依据《保险法》第三十条,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也往往会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
此外,保险公司出具的拒赔通知书中引用的保险条款属于格式合同条款,存在保险公司免除自身责任的情况。依据《合同法》第三十九条,保险公司对免责条款需尽到明确说明义务,否则该条款也是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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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1月18日,卢某驾驶公司的一辆小轿车,行驶至温州市瓯海大道375号附近,与陶某驾驶的该公司的另一辆小轿车发生刮擦。陶某驾驶的小轿车失去控制,撞到了瓯海大道的高架支撑柱上,发生损坏,修理费花去7万元。
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认为两辆车属于同一车主,适用于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因此拒绝理赔。
然而,鹿城区人民法院法官审理后认为,涉案交通事故中的两辆车,虽均属汽车销售公司所有,但保险公司没有证据证明涉案驾驶员存在故意制造交通事故骗取保险金。所以,法院对保险公司的拒赔理由不予采信。此外,保险公司也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对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尽到明确说明的义务,所以该免责条款无效。最终,鹿城法院一审判决保险公司赔付汽车销售公司交强险保险金、第三者商业责任险保险金合计36000元。
☉商报记者 杨昊泼 黄超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