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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 沈右荣 实习生 孙红玲)在一次交通事故中,张某车损严重,向保险公司理赔遭拒,保险公司称事故双方担同等责任,张某理应先向第三方索赔,不足部分再由保险公司赔付。法院会支持保险公司的说法吗?
2012年12月15日,王某驾驶张某的小客车行至罗田县两河口路段,与对向刘某骑行的摩托车刮碰,刘某当场死亡。事后,张某花掉修车费40397元、拖车看管费1800元。
向保险公司理赔未果,张某向罗田法院起诉。罗田法院认为,依保险合同约定,保险公司理应赔偿车辆损失及施救费。保险公司则以张某未向刘某(刘某的摩托车投保的保险公司)追偿为由拒赔。一审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偿张某车辆损失和施救费共42197元。保险公司不服,上诉至黄冈中院,称经交警部门认定,事故双方负同等责任,张某有义务先向第三方索赔,张某不向第三方索赔,应免除保险公司的先行赔付义务。
黄冈中院认为,张某可向第三方主张赔偿,也可要求保险公司履约,张某享有选择权,保险公司的说法不能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