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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http://www.gdbxls.com 时间:2014/5/10 15:49:17 点击:1489 |
中国法院网讯 (邹军 朱伟) 车辆驾驶中意外伤人,车主可求助交强险赔付。然而,如果撞到的是宠物狗呢?近日,江西省新余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这样的案件。车主在赔偿宠物狗主人的损失后,保险公司拒绝向车主赔付,车主遂将保险公司起诉至法院。
2012年12月7日,朱女士与某保险公司签订了交强险和“直通车”机动车保险合同各一份,为其所有的小轿车投保,其中交强险中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第三者责任保险的保险金额为20万元,保险期间为2012年12月21日0时起至2013年12月20日24时止。2013年10月23日7时40分,朱女士驾车从公司院内出来到了院外路上时,因没有注意将张女士饲养的白色泰迪犬(约5个月大小,市场价格在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压死。事故发生后朱女士报警报险,交警出具了朱女士负全责交通事故认定书。经交警组织调解,由朱女士一次性赔偿张女士损失费3000元。后朱女士多次找保险公司协商理赔未果,引发诉讼。
法院审理后认为,朱女士驾驶机动车发生事故的地点并不是住宅区,而是通往住宅区的道路,该路是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点,属于城市道路管辖的范围,在该地段发生的事故应认定为交通事故。同时,目前市场上饲养宠物犬的主人几乎都没有领取宠物证,我国法律并未规定禁止公民饲养宠物犬,也未要求饲养宠物犬应当办理犬类准养证的规定。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宠物犬作为一种财物进入了市场,其价格是可以根据市场价格行情酌情确定的,故判决保险公司向朱女士赔付16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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