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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暴雨恶劣天气是特殊情形 保险应理赔
出处:http://www.gdbxls.com  时间:2014/5/10 16:23:48  点击:1412

  去年“菲特”席卷而来,浙江多地出现大暴雨天气,当时的杭州,多条马路积水严重。于是,很多私家车就在水里“趴窝”了,温州人陈先生的宝马爱车也没有幸免于难。在经过一处积水路段后,他的车子熄了火,出现了故障,后期的维修费用达到了5万余元。

  陈先生找到保险公司,要求赔偿,但保险公司却摆出了《保险条款》中的免赔条款,双方争执不下诉诸法院。今天下午,杭州滨江区人民法院对该案依法作出一审判决,判处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文成支公司(以下简称人保文成公司)依法支付原告车辆损失费5万余元。

  车子驶过积水路面熄火维修费5万

  保险公司拒赔

  2013年1月3日,温州人陈先生在人保文成公司给自己一辆近80万的宝马车买了保险,记者在保单上看到,当时的保费接近17000元。

  这份保险,有效期一年,也就是说,从2013年1月3日至2014年1月3日,在保单范围内的问题,陈先生可以找保险公司理赔。

  去年10月7日,台风“菲特”过境浙江,多地出现大风、暴雨。杭州气象部门在当天发布暴雨橙色预警信号,预报当天有暴雨局部大暴雨,最大风力7-9级。

  那天,陈先生驾车在杭州市滨江区的滨盛路交叉口处行驶时,遇到一个积水的路面,在通过这个路段的过程中,车辆发动机进水熄火。

  熄火后,陈先生就意识到车子可能出了问题;随后,他打电话让4S店将车拖走进行检测,检测后发现车子发动机出了问题需要维修,而维修费高达5万余元。

  陈先生认为,自己既然在人保文成公司买了保险,车子出了问题,自然要对方理赔,所以5万余元的维修费用应由对方承担。

  法院:暴雨恶劣天气是特殊情形

  此条件下保险公司应予以理赔

  人保文成公司认为,陈先生接近17000元的保费中,没有包括涉水险,且被告公司已经向对方履行了告知义务,所以拒绝理赔。双方协商不成,闹上了法院。

  在本案第一次庭审时,原告律师认为,被告在此案中要求少陪的理由缺乏法律和合同依据,诉请法院判令被告在车辆损失险范围内赔付保险金人民币5万余元,并支付利息损失、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人保文成公司代理人认为,本案导致事故的直接原因是陈先生涉水行驶,降水是连续几天的累积降水,与事故的发生没有因果关系。被告辩称,陈先生明知对面是积水路面,还要硬开过去,是自己的行为导致发动机进水,这个责任和保险公司是没有关系的。

  另外,被告还指出,根据《保险条款》第四条中所约定的原因不包括涉水行驶,因涉水行驶导致的机动车损失不是保险事故,保险公司可以不负责赔偿。

  滨江法院审理后查明,2013年10月7日8时0分至10月8日8时0分,根据杭州国家基准站的监测资料显示,24小时出现了186.2毫米的降水天气过程。

  法院认为,从气象学角度,186.2毫米的雨量属于暴雨级别。涉案车辆被水淹,系事发当时暴雨造成路面积水所致。该车辆遭受的损失,符合“暴雨责任”的保险条款,人保文成公司应当承担保险责任。

  法院表示,保单中有两条声明。一条是“保险车辆发动机进水后导致的发动机损坏”的免责条款,另一条为“暴雨导致被保险机动车受损”的保险责任条款,法院认为后者条款限定在暴雨等恶劣天气之下的特殊情形,而前者并无此特殊情形之限定,故应该优先适用后者特殊条款。

  所以,法院对原告要求被告赔偿车辆损失费用人民币50515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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