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午买了车辆保险,晚上就肇事,将女清洁工撞成八级伤残。保险公司以合同约定“保险零点才生效”而拒赔。女工将司机、车主、保险公司均告上法庭。一审法院认为保险格式合同中,保险公司应该尽到提醒生效时间的义务,但此案中并未尽此义务。遂判决保险公司赔付近20万元。昨日,昆明中院二审后当庭达成调解协议:同意保险公司撤诉,按照一审判决执行。
律师提醒市民:保险合同中的“零时生效”是霸王条款,签合同时要注意与其约定“即时生效”。
事件:买保险4个小时后出车祸
去年1月,杨某在昆明买了一辆轻型专项作业车,委托驾驶员郭某开到曲靖办理落户手续。当天下午4点多,在中国人寿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曲靖市中心支公司(下称曲靖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在中国人寿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沾益县支公司(下称沾益保险公司)投保了商业第三者责任险。
随后,郭某驾驶车辆返回昆明。当晚8点多,车辆途经西山区在建的万达广场时,不幸撞上正在清扫该段路的女清洁工陆某。
经治疗后鉴定,事故造成陆某8级伤残1处、9级伤残1处、10级伤残2处。交警认定,郭某承担主要责任,陆某承担次要责任。
郭某及车主杨某先后垫付13万余元给陆某用于治疗。杨某找到两家保险公司,要求赔付,不料保险公司称,按合同条款,要到次日凌晨零时,合同才生效,因此拒绝赔付。
协商无果,陆某将保险公司、驾驶员、车主均告上法庭,要求法院判令几被告支付:残疾赔偿金、医疗费、精神抚慰金等费用总计24万余元。
一审:两单保险应视为即时生效
西山区法院一审此案后认为,根据《保险法》,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此案中,没证据证实,保险公司对保险合同生效时间的相关事项向投保人进行了明确的提示说明,两单保险合同应当视为即时生效。
据此,该院于去年12月作出判决:由曲靖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陆某损失12万元;由沾益保险公司赔偿79730.4元;由郭某赔偿鉴定费960元。
判决后,沾益保险公司不服判决,上诉至昆明中院。
二审后调解:保险公司撤诉,赔近20万
昨日,昆明中院开庭审理此案。双方的辩论焦点依然集中在“零时生效”是否站得住脚上面。
记者从一份投保单看出,保单时间是于2013年1月14日16时许打出,上面约定:保险期为2013年1月15日0时至2014年1月14日23时59分。“为什么要规定那么细,还要零时生效呢?这些都是合同陷阱。”杨某的代理人说。
最后,法庭征求双方意见后,进行了调解。最终双方达成调解意见,法庭准许保险公司撤诉,双方均按一审判决执行。
律师说法
“零时生效”是霸王条款 要书面约定“即时生效”
云南天外天律师事务所的师伟律师介绍,机动车只有购买了交强险才能上路行驶。为了维护车主的利益,保监会早有规定,交强险合同签订即生效,可很多保险公司,不贯彻执行规定,继续使用格式霸王条款。投保人不弄清情况的情形下,按照保险公司要求买了保险,签订了合同,当出事故时就陷入赔偿难的问题。
他说,保险公司应该尽快规范合同,签订合同时就要在上面盖上即时生效的章,维护投保人利益。他也提醒保险购买人,签订合同时,要和保险公司书面约定“即时生效”。(记者 曹红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