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晨报 记者贾雪梅 实习生陈龙)去年7月7日,车主贺林(化名)驾驶着爱车奔驰GL350越野车在途中突遇暴雨袭击,车子行驶至江汉区姑嫂树路时熄火了。熄火后,贺林没有二次打火,当即拨打奔驰公司救援电话,并拨打保险公司报案电话,保险查勘员来电说由于当日事故车辆太多,让贺林先将事故车辆送到武汉星威维修。当天下午6时30分左右,维修工作人员将车辆拖回,进行了相关检查。次日上午10时许,该保险公司查勘员到武汉星威维修对受损车辆进行了相关取证。
贺林索赔时,保险公司以发动机损失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为由拒赔。随后,贺林起诉保险公司。今年2月,该案在江汉区法院开庭审理。近日,法院调解,车主获赔23万。
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律师周俊岭认为,保险条款中规定,“保险期限内,保险机动车在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使用过程中,因‘暴雨’造成保险机动车的全部损失或者部分损失,保险人依照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但保险条款又对车辆因发动机进水导致发动机损坏不负责赔偿,两者之间存在矛盾,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规定,“对于保险合同的条款,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有争议时,人民法院或仲裁机关应当作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
因此,保险公司对发动机进水导致的损坏应该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