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六安孙某的车向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特别约定不计免赔。今年孙某驾驶车碰撞到奚某,之后奚某又被同方向魏某驾驶的车碾轧,致奚某受伤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
经交警支队责任认定,孙某与魏某负同等责任,奚某无责任。2012年1月25日,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孙某赔偿了奚某亲属275000元。之后,孙某向保险公司理赔,但保险公司以孙某驾车驶离现场,保险公司免责为由,拒绝赔付,双方发生争议。
法院审理认为,保险条款是保险人单方制定的格式条款,关于限制被保险人权利、减轻或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应依法对投保人做出明确说明。保险公司没有证据证明关于第三者责任险免赔条款向孙某作出明确说明。同时,交警队的事故认定书认定孙某是驾车驶离现场,而非是保险免责条款所限定的“驾驶被保险机动车或者遗弃被保险机动车逃离事故现场”。故对保险公司所持由于孙某驶离现场,根据合同约定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抗辩理由,不予采信。故判决保险公司向孙某赔付保险赔偿款274981.39元,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一次付清。
(六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