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重庆网5月19日电(通讯员王慧杰)行车途中遇暴雨,致使发动机进水受损,保险公司以免责为由拒绝理赔。近日,重庆江津区人民法院审结这样一起保险纠纷,认定车辆行驶途中遭遇暴雨,发动机注入雨水造成的损失不属于免责事由,保险公司支付理赔款15353元。
2012年6月2日,曾某友与保险公司签订了“直通车”机动车保险合同,曾某友将其所有的渝CCQ568号轿车投保了机动车损失险等险种,机动车损失保险金额为117000元,保险期间自2012年6月5日零时至2013年6月4日24时止。未投保发动机特别损失险。保险条款约定: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因暴雨造成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失,保险人依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发动机进水导致发动机损坏,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2012年6月29日,曾某友驾驶渝CCQ568号轿车行使过程中,遇暴雨致使发动机进水后熄火,曾某友弃车离开,并向保险公司报告此事故。之后,曾某友支付该车修理费、施救费共计25482元,保险公司理赔了10129元,对于其余15353元认为属于“发动机进水导致发动机损坏”这一免责事由而不予理赔。曾某友遂起诉至法院要求保险公司赔付保险金15353元。
法院审理认为,车辆的发动机作为车辆不可缺少的部件,所受损坏应视为保险车辆损失的一部分,保险公司应对发动机的相关损失予以赔付,投保人并非必须投保发动机损失险。保险条款关于发动机进水后导致的发动机损坏,保险人不负责赔偿的约定,当事人对该条款理解产生争议,因该条款系格式条款,应当作出不利于格式条款提供方的解释。该条款未明确“发动机进水”的具体原因,本案事故不是驾驶员错误操作或者故意驶入水中所致,保险车辆在正常行驶中遭受暴雨导致发动机受损,保险公司不能当然引用该条款拒绝理赔。最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支付曾某友保险金15353元。一审判决后,保险公司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