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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http://www.gdbxls.com 时间:2014/6/1 20:59:41 点击:1634 |
茂名新闻网讯 近日,信宜法院镇隆法庭审结了一起货车与摩托车相碰导致摩托车乘客受伤的赔偿纠纷。受伤的摩托车乘客通过诉讼途径,获得了自己应得的赔偿,有效维护了自己的合法权益。
摩托乘客受伤索赔遭拒
被告杨某勇驾驶他父亲杨某超的货车,经过信宜市水口镇某村路口时,由于不注意周围通行情况,货车便匆忙驶过路口。此时,谭某驾驶的两轮摩托车搭乘父亲谭某贵,也途经此处。由于两人的车速均过快,彼此避闪不及。两车发生碰撞,造成了谭某和谭某贵当场受伤、摩托车严重损坏。后公安局交警大队对事故现场进行堪验,作出了事故认定书,认定谭某与杨某勇负事故同等责任。谭某贵因在受伤后被送到当地医院治疗,共花费医药费、鉴定费等合计共187574.29元。谭某贵曾多次向杨某勇索要赔偿款,但却屡遭其拒绝。谭某贵无奈,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于今年3月,向镇隆法庭提起民事诉讼,请求判令杨某勇、杨某超两父子及承保肇事货车的某保险公司连带赔偿上述损失。
法官释法辩理乘客获赔
镇隆法庭立案受理后,曾组织双方进行数次调解工作。在法官的释法明理下,双方初步达成了调解协议,由杨某勇、杨某超父子一次性赔偿8万元(不含之前两父子已支付的赔偿款1.07万元,该款项分两期支付)给原告。
镇隆法庭对案件经审理后认为,交通事故中,过错一方应根据事故责任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该起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事故责任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责任分额划分合理,且符合法律相关规定。同时,该交通事故造成原告的损失依法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先予以赔偿,不足部分,再由被告方与原告方按照各自过错程度分担赔偿责任。原告方已和被告方杨某超两父子就其之间的赔偿事宜已达成协议,并且已履行完毕,因此法院不再进行处理。所以,法院依法作出判决,判令被告某保险公司限期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人民币12万元给原告谭某。被告某保险公司在一审判决后,服判不上诉,并依时履行了判决义务。至此,该起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得到了妥善的解决。
茂名晚报记者 成果阳 通讯员 陈严陆富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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