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主梁某驾车不慎撞上大树,将车开到修理厂维修,之后才给交警部门和保险公司报案出险。保险公司援引“在事故现场拨打服务热线报案”的免责条款拒绝赔付。梁某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
近日,从化法院认定,保险公司未尽提示义务,该免责条款无效,判处保险公司赔付车主的损失。
保险:引免责条款拒赔
2013年,车主梁某驾车在街角转弯时不慎撞上大树,造成自身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由于缺乏保险理赔经验,第一反应就将车辆开到修理厂准备维修。经人提醒后才想起自己的车投保了车损险,于是将车开回事故现场,并打电话给交警部门以及保险公司报案出险。
但此时距事故发生已过了三个小时,碰撞痕迹已经被清理干净,事故现场完全灭失,保险公司理赔工作人员到场后未能勘查现场。此后,车主梁某到保险公司理赔时,保险公司援引保险合同免责条款拒绝赔付。
原来,车主投保的车损险保险单“明示告知”一栏打印的内容中有“请您详细阅读保险条款,特别是加黑突出标注的、免除保险人责任部分的条款内容”等字样,而保险单“特别约定”一栏有“若您的爱车不慎发生保险事故,请在事故现场拨打我们全天候24小时服务热线报案”等内容。
保险公司指称投保人未在事故现场报案,存在事后伪造现场的可能。车主梁某当然不愿为高昂的修理费用自掏腰包,于是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
法院:免责条款无效
从化法院经审理查明,保险公司援引的免责条款中,“明示告知”具体内容的印刷字体的字号比前面“明示告知”四个字的字号还小。而“特别约定”具体内容的印刷字体的字号也比前面“特别约定”四个字的字号还小。并且都没有加黑、加粗。
法院认为,保险公司要求车主在事故发生现场报案出险的条款,是加重被保险人义务、免除自身责任的免责条款,但保险公司却没有用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文字、字体、符号或者其他明显标志作出提示,保险公司作为格式合同的提供方,不能认定其已经尽了合同法和保险法规定的特别告知义务。法院认定该免责条款无效,判决保险公司应当对车主的车损在保险限额内进行赔偿。
法官说法:
文字符号字体等不足以引起
投保人注意就不是合格提示
保险合同纠纷频发,免责条款是关键。除明确标注的“责任免除”、“除外责任”条款外,还存在一些客观上减轻或免除保险人赔付责任的条款,以及有关免赔率、免赔额等部分或者全部免除保险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条款,这些都是免责条款。
免责条款作为保险格式合同的一部分,其提供方保险公司有法定的特别提示和解释说明义务。实践中,虽然保险公司以文字载明提醒客户注意阅读保险条款的内容,但如果该部分内容的文字、符号、字体等不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就不是合格的提示。
而保险公司的保险代理人有时为了促使保险合同的顺利签订,也故意“忽略”向投保人提示免责条款的内容,或者虽作了说明但未能取得投保人的亲笔签名确认,无法留存相应证据,导致庭审时举证不能,也不能证明其尽到了提示说明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