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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撞大树晚报案 保险公司引免责条款拒赔
出处:http://www.gdbxls.com  时间:2014/6/1 21:29:05  点击:1692

  车主梁某驾车不慎撞上大树,将车开到修理厂维修,之后才给交警部门和保险公司报案出险。保险公司援引在事故现场拨打服务热线报案的免责条款拒绝赔付。梁某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

  近日,从化法院认定,保险公司未尽提示义务,该免责条款无效,判处保险公司赔付车主的损失。

  保险:引免责条款拒赔

  2013年,车主梁某驾车在街角转弯时不慎撞上大树,造成自身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由于缺乏保险理赔经验,第一反应就将车辆开到修理厂准备维修。经人提醒后才想起自己的车投保了车损险,于是将车开回事故现场,并打电话给交警部门以及保险公司报案出险。

  但此时距事故发生已过了三个小时,碰撞痕迹已经被清理干净,事故现场完全灭失,保险公司理赔工作人员到场后未能勘查现场。此后,车主梁某到保险公司理赔时,保险公司援引保险合同免责条款拒绝赔付。

  原来,车主投保的车损险保险单明示告知一栏打印的内容中有请您详细阅读保险条款,特别是加黑突出标注的、免除保险人责任部分的条款内容等字样,而保险单特别约定一栏有若您的爱车不慎发生保险事故,请在事故现场拨打我们全天候24小时服务热线报案等内容。

  保险公司指称投保人未在事故现场报案,存在事后伪造现场的可能。车主梁某当然不愿为高昂的修理费用自掏腰包,于是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

  法院:免责条款无效

  从化法院经审理查明,保险公司援引的免责条款中,明示告知具体内容的印刷字体的字号比前面明示告知四个字的字号还小。而特别约定具体内容的印刷字体的字号也比前面特别约定四个字的字号还小。并且都没有加黑、加粗。

  法院认为,保险公司要求车主在事故发生现场报案出险的条款,是加重被保险人义务、免除自身责任的免责条款,但保险公司却没有用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文字、字体、符号或者其他明显标志作出提示,保险公司作为格式合同的提供方,不能认定其已经尽了合同法和保险法规定的特别告知义务。法院认定该免责条款无效,判决保险公司应当对车主的车损在保险限额内进行赔偿。

  法官说法:

  文字符号字体等不足以引起

  投保人注意就不是合格提示

  保险合同纠纷频发,免责条款是关键。除明确标注的责任免除除外责任条款外,还存在一些客观上减轻或免除保险人赔付责任的条款,以及有关免赔率、免赔额等部分或者全部免除保险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条款,这些都是免责条款。

  免责条款作为保险格式合同的一部分,其提供方保险公司有法定的特别提示和解释说明义务。实践中,虽然保险公司以文字载明提醒客户注意阅读保险条款的内容,但如果该部分内容的文字、符号、字体等不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就不是合格的提示。

  而保险公司的保险代理人有时为了促使保险合同的顺利签订,也故意忽略向投保人提示免责条款的内容,或者虽作了说明但未能取得投保人的亲笔签名确认,无法留存相应证据,导致庭审时举证不能,也不能证明其尽到了提示说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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