令市民关注的“挂车撞塌东风公司厂际专用铁路桥索赔案”日前在张湾区法院一审审结,法院判决由肇事车挂靠单位、保险公司在内的两家单位及车主王某等4人承担总计283万余元赔偿,而肇事司机不承担赔偿责任。
去年3月7日晚10时20分,刘某驾驶一辆重型低平板挂车,运输工程机械成槽机,由宜昌市往十堰市竹溪县方向行驶,行至车城西路东风公司厂际专用铁路桥时,因挂车超高超载(超出限高0.35米,超载16吨),将铁路桥梁撞塌。导致事故地公路运输、铁路运输中断停运,东风公司部分生产厂停产。经连夜抢修,架设临时铁路桥,中断的铁路于3月18日恢复通车。
该桥权属单位东风公司铁路处(简称铁路处)于去年4月18日向包括肇事司机、车主、保险公司在内两家单位及5名个人索赔400万元。该案受理期间,法院冻结肇事车辆挂靠单位价值350万元财产。
去年6月4日、今年3月19日,法院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并于日前审结。庭审期间,法院委托湖北嘉信达资产评估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对事故损失进行鉴定,结论为,事故造成原告损失合计283万余元。
本案争议焦点问题是,肇事司机刘某、挂靠公司(保定路捷大件运输有限公司)、实际车主(王某和尹某)、挂靠公司股东(陈某和陈某某)、保险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之间的责任承担问题。法院审理认为,肇事司机刘某是受人雇请,按照侵权责任法规定,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即车主)承担侵权责任,故刘某不承担赔偿责任。
车主王某、尹某将肇事车辆挂靠在保定路捷公司,保定路捷公司及其股东陈某和陈某某应对车主的赔偿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此外,保险公司理应承担保险赔偿责任。
法院一审判决,283万余元的损失由两名车主、挂靠公司两名股东、挂靠公司及保险公司共同承担。具体为:保险公司赔偿27万余元,车主王某、尹某共同赔偿256万余元,挂靠公司对王某、尹某的上述赔偿款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挂靠公司以其资产清偿债务不足部分,由股东陈某、陈某某分别按其出资比例在一定范围内进行补充赔偿。
一审判决后,7名被告中有2人(肇事车车主王某和尹某)不服一审判决,向市中院提起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