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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低保”只能按比例理赔?保险公司被判全赔
出处:http://www.gdbxls.com  时间:2014/6/28 19:46:16  点击:1531

车辆投保

多个心眼

开了几年的车子在投保时,仍要求按照新车购置价来购买保险,但在发生毁损时,却不能按最高价来理赔。多年来,车险中的“高保低赔”条款一直被消费者指责为霸王条款。常州市民朱先生买保险时,按照车辆折旧价投保,即所谓的“低保”,出了事故后,保险公司却认为他没有足额投保,只愿意按比例赔付。朱先生起诉到法院。现代快报记者了解到,近日,武进法院审结了这起车险纠纷,还了车主一个公道。

针对一些“被高保”的现象,法官表示,“被高保”车主可要求保险公司退钱。

通讯员 庄园

现代快报记者 刘国庆

车辆“低保”不能获全赔

市民把保险公司告了

现代快报记者获悉,市民朱先生的一辆汽车开了已8年,当初的新车购置价17.28万元。去年,朱先生在为车辆投保时,机动车损失险部分只投了10万元的保险金额。后朱先生开车时不慎发生碰撞事故,车辆的维修费花了2.13万元。

当朱先生向保险公司理赔时,保险公司提出,朱先生的汽车没有足额投保,只能按照10万元与17.28万元的比例(0.56)赔偿车损。因此,2.13万元维修费只能赔偿1.19万元。

后来朱先生了解到,保险公司所谓的足额投保,就是要他按照这辆车子当初的购置价17.28万元来进行投保。但朱先生认为,自己的车子已开了8年,当时的二手车市场价格不足10万元,自己购买了10万元车损险,是足额投保。

法院审理认为,机动车损失保险是一种不定值保险,保险价值根据事故发生时的车辆实际价值确定,根据该实际价值判断投保的车辆损失险是否属于足额投保。本案中,朱先生的车辆已使用8年以上,按照行业内通行规定,车辆的月折旧率为0.6%的标准计算,事故发生时,这辆车的实际价值早已低于10万元,而朱先生购买了10万元的车损险,因此他投保车险已经超额投保。

最终,武进法院判令保险公司全额赔付车主2.13万元维修费。

车辆“被高保”后

车主可要求保险公司退款

2009年10月1日实施的新《保险法》明确规定,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朱先生按照车辆折旧价投保,属于所谓“低保”。记者采访了解到,很多市民对自己车辆被“高保”的情况并不知情。

一家保险公司的客服就称,他们公司车损险的保额,无论是新车还是旧车,都是由系统默认价格设定,即按投保车辆的同款车型“新车购置价”确定保额。客服还表示,车主也可以选择折价投保,但是赔付的时候,就只能按照比例赔付,不能按照全额赔付了。

武进法院民庭法官邵聪认为,按《保险法》规定,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保险价值的,超过部分无效,保险人应退还相应的保险费。比如,100万元的新车投保100万元时,保险金额和保险价值相当,但车辆用了若干年以后产生折旧,车辆价值就低于100万元,投保人若按保险公司确定的新车购置价投保,保险金额就高于车辆实际价值,这是不合理的条款。针对这部分超额保险,理论上投保人可以要求保险公司退还部分保费。

邵聪表示,事实上,很多车主在购买车险时信息不对称,维权时又怕成本过高,所以就选择沉默。

对此,一位法律界人士表示,希望有关方面能加强对此类违法现象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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