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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逃逸保险公司仍应理赔
出处:http://www.gdbxls.com  时间:2014/6/28 19:47:48  点击:1490
       法制网讯 记者莫小松 见习记者 马艳 通讯员 黄容芳 投保人驾驶保险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驾车逃离现场,对于事故造成的损失保险公司应否赔偿?该如何赔偿?6月18日,广西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因投保人驾车致人死亡后逃离事故现场引发的保险纠纷。

        2013年6月,王某持逾期未年检的驾驶证驾驶车辆与从事环卫作业的谭某发生碰撞,造成谭某当场死亡。事故发生后,王某未停车保护现场抢救伤员而是驾车逃离现场,交警认定王某构成交通肇事逃逸。王某向谭某家属赔偿了70万元后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要求保险公司赔付交强险保险金11万元、商业险保险金30万元。保险公司以王某在事故发生后驾车逃离事故现场,属于保险合同的免责事由,且王某的驾驶证过期,属无证驾驶,拒绝赔付保险金。双方为此发生争议,王某遂将保险公司起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关于交强险部分,首先《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及本案交强险保险条款未将驾驶人逃逸规定在交强险的免责事由中。其次,王某的驾驶证虽显示为逾期未换证,但并未被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不属于“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的情形”。关于商业三者险部分,根据该险种免责部分“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驾驶人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况下驾驶保险车辆或遗弃保险车辆逃离事故现场,或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现场证据的,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的约定,王某的行为构成商业三者险条款约定的免责事由。据此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项下赔付王某保险金11万元。双方均未提出上诉,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以案说法

        本案的争议在于,保险公司主张的免责事由是否成立以及保险金如何计算的问题。对此,第一种观点认为:保险公司的免责事由成立,王某为逃避法律责任离开现场,未尽到救助受害人的义务,并最终导致受害人死亡,是一种违法犯罪行为,该行为不受法律保护,不应得到保险理赔。第二种观点认为:保险公司主张的免责事由不成立。投保人投保时向保险人交付保险费,保险人在收取保险费的同时应履行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义务,出险后保险公司应支付相应的保险金。

        依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三)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办案法官认为,本案中,王某在事故发生时所持驾照有效期已届满,但是驾驶证状态仍显示为逾期未换证,并未被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因此,王某没有按规定对驾驶证进行年检的行为是违反有关行政法规的行为,属于行政责任范畴,而不属于条例中规定的“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的情形。而且上述条例未将驾驶人逃逸规定在免责事由中。可见,交强险立法原则是为了保障受害人依法得到赔偿。条例和条款列明的免责情形除外。

        另一方面,依据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合同的责任免除第四条规定:“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驾驶人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况下驾驶保险车辆或遗弃保险车辆逃离事故现场,或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现场证据的,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上述保险条款对合同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可见,事故发生后,无论是驾车还是弃车逃离现场的,均为保险责任免除情形,超过交强险部分的损失不能得到保险公司赔付。

        综上,虽然肇事逃逸仍可得到交强险限额内赔偿,但超过交强险部分损失不能得到保险公司的赔偿,同时,肇事逃逸面临严重的行政及刑事处罚。法官提醒广大车主,发生交通事故后,无论是否购买保险,要立即停车、报警、保护现场、抢救伤员,积极配合警方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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