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网郑州6月27日电(杨东风 通讯员 李惠民 张国钦)一无名氏在车祸中丧生,交警部门代收了肇事车支付给无名氏的赔偿款,但保险公司却不拒绝赔偿。宜阳县法院一审判决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日前,洛阳市中级法院二审维持了上述判决。
宜阳县锦屏镇史某、李某夫妇有一部轿车,2013年1月11日,史某为这辆车在宜阳财产保险公司投了限额为20万元、期限为1年的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限额为15.08万元的机动车损失险、不计免赔率等商业险种。2013年4月16日下午,李某驾驶这辆轿车在经过一个路口时,撞伤了横穿公路的无名氏。无名氏被送医,抢救无效死亡,车辆也受损。宜阳县交警部门认定李某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无名氏负次要责任。6天后,交警部门在洛阳日报刊登认尸启事,两个半月后仍无人认尸,无法找到死者家属,无法确定死者身份。于是,交警部门在无被害人无名氏继承人参与的情况下,调解认定无名氏的医疗费、误工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共计169930.04元,扣除交强险部分,余额由李某负担8成,计46125.15元。调解当日,李某按上述数额,一次性将赔偿无名氏的158398.75元交给了交警部门。
这次事故发生后,李某夫妇立即向投保的保险公司报案,保险公司做出了车辆损失情况确认书。李某按要求对车辆进行了维修。
此后,李某、史某夫妇向投保的保险公司理赔遭到拒绝,遂把宜阳财产保险公司诉入宜阳县法院,请求保险公司履行赔偿责任。在法庭上,保险公司辩称,交警部门收取赔偿款没有法律授权和法律依据,原告应该依法向交警部门索要赔偿款。只有赔偿款赔给无名氏的继承人,保险公司才应承担赔偿责任。
宜阳法院审理认为,原告李某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无名氏死亡,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因死者是无名氏,无继承人提出赔偿要求,也无法查明其身份,其损失应按事故发生地农村户口计算。无名氏的经济损失158398.75元由于无请求权利人请求,河南省又无法律授权的请求权机关,公安交警部门代收保管后依法予以处理,并不违背法律规定,且有利于无名氏的继承人出现后及时得到赔偿,有利于保护无名氏继承人的权益,避免了撞死无名氏白撞的不公平现象发生,故应认定原告已对无名氏承担了赔偿责任。原告所驾车辆在被告宜阳财产保险公司处投保,被告作为保险人应当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向被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在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原告所驾车辆在事故中受损,被告亦应赔偿合理损失。公安交警部门在本案中是代收赔偿款,待具备条件后移交相关部门,不是收取获得赔偿款,故被告的辩解不能成立。
据此,宜阳县法院依法判决宜阳县财产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强险、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范围内支付原告史某、李某158398.75元,支付李某夫妇车辆维修费6546.76元,并承担3640元案件受理费中的3400元。
保险公司不服上述判决,提起上诉。洛阳市中级法院认为宜阳县法院的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结果适当,日前,做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审理费3640元,亦由上诉人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