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常州频道6月26日电 绝大多数车主在购买车损险时均按照新车购置价确定保险金额,继而支付相应保费,保险公司历来也主张须按新车购置价足额投保,否则一旦发生意外只能部分赔偿。但汽车是会随着使用时间增加而不断贬值的,对使用已多年的旧车仍按新车购置价投保,是否合理?
近日,武进法院审理了一起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案件,车主为其已使用超8年的小轿车投保,该车新车购置价17.28万元,投保时车主在机动车损失险部分只投了10万元的保险金额。后该车发生交通事故,发生维修费2.13万元。理赔时保险公司主张该车系不足额投保,要求按照10万元与17.28万元的比例赔偿车损。
法院经审理认为,保险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保险价值的,超过部分无效,保险人应当退还相应的保险费。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的,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人按照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机动车损失保险是一种不定值保险,保险价值根据事故发生时的车辆实际价值确定,根据该实际价值判断投保的车辆损失险是否属于足额投保。本案中,原告车辆已使用8年以上,事故发生时车辆的实际价值早已低于10万元,原告的投保系超额投保。法院最后判令保险公司全额赔付车主2.13万元的维修费。(邵聪 庄园 智春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