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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http://www.gdbxls.com 时间:2014/6/28 19:59:20 点击:1452 |
中国法院网讯 (陆善权 黄芍) 车辆在行驶过程中爆胎殃及他人致伤,当索赔时,由于肇事司机、肇事司机所属的某混泥土公司、保险公司三方对赔偿数额无法达成一致,最终,诉至法院。近日,广西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依法判决保险公司支付原告郑亮保险赔偿金共计94393.07元。
2013年3月23日,被告林乃乐驾驶被告某混泥土公司的混泥土汽车在钦南区南珠西大街郑屋村行驶时,突然汽车轮胎爆炸,弹飞一条倒制水泥路使用的钢槽到原告的屋内并击中原告郑亮,造成其昏迷不省人事的交通事故,经交警认定,被告林乃乐负全责。事发当日,郑亮被送往医院抢救治疗。但由于被告没有及时支付医药费,医院已经对郑亮停止治疗,为此,郑亮请求法院判决赔偿各项经济损失共计327311.60元。保险公司在限额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不足部分由被告林乃乐、某混泥土公司共同赔偿。
法院经审理后查明,本交通事故是由于被告林乃乐驾车不确保安全行驶,轮胎爆炸将路边的钢槽弹飞击中原告致伤,是造成此事故发生的全部原因,钦州市交警支队一支队作出事故认定书,认定林乃乐负全责。
对于郑亮请求赔偿的精神损害抚慰金,郑亮并未进行伤残鉴定,其损伤程度尚未清楚,因此法院不予支持。
林乃乐在此次交通事故中应付的全部民事责任,实属是被告某混凝土公司的工作人员,是在履行职务中致人损害,被告某混凝土公司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由于被告某混凝土公司在被告太平洋保险钦州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险,交通事故发生在交强险和商业险保险期间。故此,法院依照我国相关法律,一审作出以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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