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快报记者 黄琼
投保的保险公司认为其并非仓库及货物的所有人
2012年6月在高速路上发生的一起油罐车爆燃事件曾造成20人死亡、31人受伤,至今不少人仍记忆犹新。而这起事故也令事发地点高架桥下的不少物流公司跟着遭殃,更引来一起难分难解的官司:近日,某物流公司以仓库、设备及储存货物被损为由,诉至法院要求保险公司理赔427万余元。但保险公司认为厂房及储存货物均非物流公司所有,因此拒赔。日前,该案在萝岗区法院公开审理。
物流公司诉称,其于2011年9月,向广州某保险公司投保了财产一切险,保险期限至2012年9月30日止,保险金额为3000万元。其后还支付了1.2万元的保险费。
2012年6月29日凌晨,广深沿江高速发生一起货车与油罐车追尾相撞交通事故,导致油罐车中的溶剂油泄漏并爆燃,波及高速高架桥下及周边的货物堆场、工棚,造成20人死亡,31人受伤。物流公司所在的仓库、机器设备及仓储存货损失惨重。事故发生当日,物流公司便通知了保险公司进行勘查定损并办理理赔,但一直未能理赔。后其自行委托另一家评估公司评估,评估认为厂房损失为361万余元、设备损失为3万余元、储存货物损失为62万余元,损失共计为427万余元。
当日庭上,保险公司也出具了一份公估报告,其评估认为该物流公司的厂房损失为39万余元,设备损失为3万余元,储存货物损失为58万余元,损失共计为102万余元。
争论1 他人仓储物是否获保?
庭上,被告辩称,受损的储存货物并非物流公司所有,并不属于投保标的,同时物流公司还未就此向货主进行赔偿,因此保险公司并不承担赔偿责任。
对此,物流公司认为,其投保的是财产一切险,其保险财产及费用一般可包括:建筑物(包括装修)、机器设备、办公用品、仓储物品等。包括因自然灾害、意外及员工操作不当所造成的损失。而根据保险合同的相关规定,由被保险人经营管理或替他人保管的财产,其他具有法律上承认的与被保险人有经济利害关系的财产均属于保险标的。故认为物流公司对保险标的享有保险利益。
同时,该保险合同的双方为保险公司和物流公司,保险公司以物流公司需向货主承担赔偿责任作为理赔的前提条件,是不合理的。
争论2 出租房能否获保?
被告辩称,由于受损建筑物(即仓库)非物流公司所有,故建筑物不属于保险标的。
对此,物流公司表示,双方签订的合同明确约定,保险项目包括固定资产、存货、机器设备等。其认为,被损害的建筑物虽然是承租而来,但这是物流公司经营的固定资产,其被损害后,物流公司必须及时修复方能继续经营,所发生的费用属于其损失。
而保险公司认为,建筑物应由其所有者投保并获得赔偿。对此,物流公司表示,其已作为承租人进行投保,没有重复投保的必要。
争论3 重大事故是否不可抗力?
保险公司称,事故发生并非物流公司的过错,是不可抗力。根据物流公司仓储合同的约定,因不可抗力造成货物损失的,物流公司无需承担赔偿责任。因此,保险公司也无需理赔。另外,在其公估报告中,还分析肇事者已获罪入刑,事故追偿的可能性较低等。
对此,物流公司认为,本次事故已被安监部门认定为重大生产责任事故,并非不可抗力。而事故追偿的可行性并不影响保险公司理赔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