羊城晚报讯记者董柳,通讯员黄义涛、杨洁报道:货车老板谢先生名下的两辆车发生碰撞,两车都受损,可当他要求保险公司赔偿第三者责任保险时,保险公司却以两车是同一车主不存在第三者为由拒绝理赔。谢先生对此很是困惑。梅州市中院近日对该案作出终审判决:保险公司在第三者商业责任险限额内按责作出赔偿。
2012年12月23日晚上,谢先生接到汽车运输服务公司丘师傅的电话,获知货车出现问题。当时他驾驶轿车赶往货车停放地,并将轿车停放在距离货车10米远的地方后下车,欲到货车处询问情况。此时,丘师傅启动货车,在退车时不慎撞到了谢先生的小车。
事发后,梅县交警大队证实,丘师傅驾驶的货车撞坏了谢先生的轿车。经梅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车辆损失59768元。此外,谢先生还支付了鉴定费2600元,拖吊费1460元,共损失63818元。
由于在事发前谢先生在保险公司投保了第三者责任险,为此他找到保险公司要求理赔。但他得到的却是拒绝理赔的通知。
谢先生认为,丘师傅是直接责任人,应负全部赔偿责任,汽车运输服务公司应承担垫付责任,保险公司是承保人,应在保险范围内负赔偿责任。各方协商未果后,谢先生将丘师傅、汽车运输服务公司、保险公司告上了梅州市梅江区法院。
经审理,梅江区法院最终核定谢先生超过交强险限额内的损失应为61818元,根据法律规定,判定谢先生和丘师傅承担同等民事责任,保险公司应在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赔偿谢先生损失30909元,另30909元由谢先生自行承担。判决作出后,保险公司不服并上诉。
保险公司认为,根据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的规定,保险合同中的第三者是指保险机动车发生意外事故的受害人,但不包括被保险人以及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机动车本车车上的人员。本案中,肇事车辆及受损车辆均为谢先生所有,谢先生并不属于保险责任第三人,不应享有保险公司对第三人的保险赔偿责任。
梅州市中院二审认为,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旨在确保第三者因交通事故受到伤害时能够从保险人处获取救济,以保护不特定的第三者的利益。谢先生既是货车的被保险人,也是货车发生交通事故时的第三者,货车造成谢先生的小轿车损失与造成其他第三者损失并无不同,如果保险公司因两车所有人相同就免除责任,有悖于第三者责任险的设立宗旨,并损害了被保险人的利益,遂终审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