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广西网8月7日电(罗扬云)8月5日,广西宁明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某保险公司在交通强制保险限额内赔偿受害人家属医疗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各项经济损失共113957.68元。
2012年12月27日,李某驾驶两轮摩托车在宁明县某条公路上与对向由周某驾驶的小型客车发生碰撞。事故造成李某受伤,经送往医院抢救无效于当天死亡,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2013年2月16日,宁明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李某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周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周某已为其车辆购买了交强险,事故发生后,周某已经支付给李某的亲属埋葬李某的费用共17000元。2014年5月6日,李某的妻子陆某及其李某的三个子女李某光、李某红、李某美将肇事车主周某和某保险公司告到法院,要求两被告赔偿因李某死亡所遭受的医疗费、丧葬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共204274.78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交警部门对事故的责任认定公正合法,法院采信交警的认定并作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依据。周某的车辆已在某保险公司购买了交强险,根据相关规定,李某死亡造成的损失,应该先由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的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再由周某按事故主次责任的比例予以赔偿。
本案中,李某死亡造成的实际损失为165591.12元,被告某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的责任限额内赔偿李某的死亡赔偿金和医疗费等共116114.78元。余下49476.34元由死者李某家属按照李某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自负70%的责任,即34633.44元;由被告周某承担30%的赔偿责任,即赔偿14842.9元。被告周某和被告某保险公司应该共赔偿李某家属各项经济损失共130957.68元,扣除被告周某先前已经支付给李某的亲属埋葬李某的费用17000元,被告某保险公司还应该在交强险的责任限额内赔偿李某家属医疗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各项经济损失共113957.68元。
综上,法院作出如上判决。(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