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11月21日召开的会议获悉,2010年以来沈阳全市法院保险合同纠纷案件情况“不容乐观”。
据介绍,沈阳中院每年受理一审保险合同纠纷案件数从2010年的295件增加至2013年的494件。2014年1至9月,市中院受理的保险合同纠纷案件达491件,超过2013年同期案件量。二审案件自2010年以来依次是67件、79件、85件,2013年后增长为204件,上诉案件数量激增。
按照保险合同性质进行划分,沈阳中院受理财产类保险合同纠纷案件约占保险案件总数的74.1%,人身类保险合同纠纷案件数量相对较少,约占案件总数的25.8%。
无论是何种类型的保险纠纷案件,当事人争议的焦点主要集中在免责条款的范围、保险人是否履行了提示及明确说明义务、投保人是否履行了如实告知义务等三个方面。保险是特殊的民事活动,在保险法律关系中,要求当事人具有较一般民事活动更为严格的诚信程度,即要求当事人具有“最大诚信”。“如实告知义务”与“提示说明义务”则是投保人与保险人应遵循的基本义务。但实践中,存在保险销售人员规避对保险责任、赔付比例、免责事项等内容的解释说明的现象。同时,也存在投保人为获取保险金,向保险公司故意隐瞒患有疾病或曾发生过保险理赔等重要事项的情况,影响了保险人对是否承保或保险费率的判断。此类焦点引发的纠纷约占案件总数的70%以上。
此外,对于保险理赔数额的计算标准、依据产生的争议也占有一定的比重。